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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处罚上限
2015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2016年9月29日,康菲溢油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栾树海等21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因为按照彼时的法律相关规定,这样的严重污染事件最高只能罚30万元。对于这个罚款数额,有人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而这部法律修改的直接动因,正是康菲溢油事件。
“我们保护海洋不仅是为了我们中国,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所以,这部法律修改是非常重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
那么,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这次修改是不是真正对一些现实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此次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在内容上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了衔接,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了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童卫东表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近年来,中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海洋也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来推进。所以,这次修改按照陆海统筹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
比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在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分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另外,还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规定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
第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第三,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也是此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点内容。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了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对于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童卫东进一步解释说,“不要小看20%、30%直接损失的罚款,实际上其民事赔偿才是大头,这只是一部分。”
另外,还有一些处罚措施也相当严厉。比如,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新环保法作了衔接。按照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对于一些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其按照规定实行按日计罚。
比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不仅要按照规定处罚单位,还要处罚个人。规定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再比如,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此外,为了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要公布排污信息,便于社会监督。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并对它贯彻实施、严格执法,对于我们改善海洋环境污染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实现我们国家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童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