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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一)交通肇事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