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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卢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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