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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网络侵权法网考量立法智慧
谁是侵权人无从判断 损害结果多大尚难预料
织密网络侵权法网考量立法智慧
□聚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刚进入新年,新浪微博就发出了一个改版声明。
针对近期大V账号微博转发和评论涉及数据造假的问题引发的诸多讨论,公告称将调整转发评论数据显示方式,以应对数据造假问题,把转发和评论的显示限制在100万。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针对的就是一支神秘组织,这个组织只要一出动,随随便便上千万转发简直小菜一碟。这个组织,就是传说中的网络水军,他们转发、评论、点赞,都是明码标价。伴随网络水军的加入,网络侵权无论行为模式还是危害后果,均已达“登峰造极”之境界。
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技术越发达,网络侵权成本越低,危害程度也越大。与此同时,一旦遭受网络侵权,在很多情况下被侵权人和公众就连到底谁是侵权人都无从判断知晓。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对于手段日益多样、危害程度不断加剧的网络侵权行为,织就一张法网已刻不容缓。不久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外公布,其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引发各方关注。
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难落地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迅捷性、扩散性等特点,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呈现出鲜明特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与采用传统手段侵权相比,尽管两者在侵权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是网络侵权在表现方式上仍具有特殊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网络侵权,我国法律上并非一片空白。
最早的专门规定出现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这些规定不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当中有关网络侵权最重要的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避风港规则更是一个非常前卫的法律规范。”姚辉说。
然而,他同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固然先进,却因为过于原则、抽象、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的规定难以落实。“按照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可网上信息太多,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主动去发现涉嫌侵权的信息并采取措施,根本就是强人所难。更何况如果过于‘主动’地去审查和探视网络上的信息,还可能侵害网络用户的表达自由。”姚辉说。
对网络侵权内容加以扩充
正因为如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关网络侵权的内容被寄予厚望。继去年8月初次亮相,不久前,这一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网络侵权,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虽然仍只有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一条和第九百七十二条共三条规定,但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考虑到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二审稿为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目前二审稿来看,立法机关采取了在原来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办法。也就是将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一个条文,变成了目前草案中的三个条文。”在姚辉看来,二审稿的优点在于兼顾了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方面,草案明确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姚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通知”将变得非常重要。换言之,只有有效的“通知”才能产生删除等义务,而无效的就不会。“比如,网络用户打电话要求删帖,平台问其姓甚名谁,结果电话那头说‘我是朝阳群众’,这种肯定就不是一个合格的‘通知’。”
另一方面,按照草案,通知、反通知、转送都要提供初步证据。“这将使得程序过于繁琐、耗费时间太长,存在效率过低的问题,而且有可能增加相关当事人的负担。而究竟要不要允许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进行反通知,还需要仔细考量。”姚辉说。
据姚辉介绍,关于是否设立反通知规则,一直存在争议。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网络侵权最大一个特点就是传播迅速,因此删除也应迅捷。如果还有反通知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要先转送到相关网络用户,如果该用户有异议就又要将这个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如此往复。而如果不采取反通知也会产生问题,特别是容易引发恶意通知,尤其是引发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意通知。“比如,某网店竞争对手给平台打电话声称该网店的宣传帖子是虚假的或者恶意举报其卖假货,如果没有反通知程序,平台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能就先把帖子删了,被删帖的商家连个申辩的机会都没有。虽然事后可以主张赔偿,但是损害已经造成了。”
鉴于网络侵权当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姚辉认为,目前有限的这三条规定并不足以解决所有的网络侵权纠纷,建议就网络侵权单设一章,对网络侵权的内容加以扩充和具体化。
应扩大侵权责任编外延
互联网是虚拟的,但是互联网上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都是真实的,并不虚拟。
“每一次法律的变革,每一次法律的完善,总是从一个拐点事件开始。但这个拐点事件往往都是很多人为此而付出代价,包括隐私权被泄露、肖像权被侵害,还有知识产权观念的严重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侵权责任编借鉴侵权责任法相关制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打磨完善。
“在现实当中,侵权行为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在网络世界里侵害别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包括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物权等等,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尤其是现在网站上有一些水军,受人之托故意抹黑侮辱他人的现象必须要遏制。”刘俊海认为,自由和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但是也都有边界。对于网上不当言论,必须强化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兴利除弊,激浊扬清,惩恶扬善,还网络空间一片蓝天白云。
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刘俊海建议从立法上要明确,凡是要在网络以各种形式包括截屏或者直接转发诸如微信、微博等私人内容,一定要经过本人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转发。因为擅自转发行为,不但侵害著作权,还会侵害到发帖里面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
同时,刘俊海强调说,侵权责任编还应扩大外延,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等等都要覆盖,也就是互联网上的所有权利,都要进行法律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