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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烤活牛”有多远?
如果刑事不能立法,能否民事、行政立法?如果不能阻止,能否倡导、建议?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上,不能只靠舆论谴责。
一只牛在网上“火”了。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一名男子手持喷火枪对着一只小牛狂喷,随后小牛向前跑了几步,但男子紧追不舍,对着小牛的面部和其他部位继续喷烤。牛的面部被烤化,身下满是鲜血……
对于一个人格正常的人来说,我们反对的并不是杀牛本身,而是“怎么杀”的问题。但现实是虐待动物之事屡见不鲜,药用上有“活熊取胆”,饮食上有“三吱儿”、“活猴取脑”,公众事件中有“高跟鞋虐猫”、“灌水猪”、“活剥狗皮”等等惨不忍睹的虐待行为。
对此,我国立法实践中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此法主要针对走私、盗杀珍稀动物的违法行为,而缺乏对一般家畜、家禽、宠物等的保护。对此空白有填补的是《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而对于这些建议稿的争议却各执一词:有人认为人对动物的行为只能用道德约束;有人认为司法资源用在人身上尚且不够,用于动物纯属浪费;有人认为立法界限模糊,对动物和虐待的行为难以量化……
而反观国外,在美国,虐待动物至死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南非,虐待动物可能被判3年监禁或者高额处罚;在加拿大,最高刑期为5年;日本也颁布了《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规定残杀、伤害动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宏观考虑,确立一个保护动物的法案也是出于理性考量。比如,国外对中国的形象往往是“什么都吃”;有些国家已开始建立保护动物的“贸易壁垒”,对出口动物进行限制。同时,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很多暴力犯罪者幼年期都有过虐杀动物的经历。
笔者认为,虽然保护动物在中国有属于自己的国情,但也应勇于迈步。如果刑事不能立法,能否民事、行政立法?如果不能阻止,能否倡导、建议?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上,不能只靠舆论谴责。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