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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忽略的非法拘禁
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谈到非法拘禁也是很无奈,因为很多的当事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触犯了刑法,所以在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很多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甚至很多协助其达成非法拘禁的朋友亲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到底非法拘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二、刑法条文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保护法益
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而且仅限于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是因为,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例如,甲每晚十点入睡,早上十点起床。乙在甲入睡后将门锁住,在甲醒来前打开门。如果甲一直入睡,没有意识到,则乙的行为不是非法拘禁。如果甲在睡眠期间醒来要出去(可能自由变成现实自由),发现自己被锁住,则乙的行为是非法拘禁。
四、行为对象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例1,无活动自由,也无活动意识的人,不是本罪对象,例如,病床上的植物人、摇篮中的婴儿。偷盗婴儿,根据不同犯罪目的,定不同的罪名(绑架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例2,无活动自由,有活动意识的人,不是本罪对象。例如,完全瘫痪在床的人。又如,甲将丙牢牢捆绑在床上后离去,乙又将丙房间的门反锁。乙不构成拘禁。
五、行为主体
年满l6周岁的自然人。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六、拘禁行为
(一)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手段可以多种多样。
例1,将妇女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出浴室。
例2,驾驶汽车高速行驶,使欲下车的乘客基于恐惧心无法下车。
【注意】只要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于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相反,如果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但没有剥夺其身体自由,则不属于非法拘禁。
例1,甲欺骗乙进入电梯后关闭电源,使乙无法出电梯,对乙谎称停电检修。虽然乙没有意识到甲的欺骗,但意识到自己的身体自由失去了。甲属于非法拘禁。
例2,机长在能降落飞机的情况下,欺骗乘客“天气不好,无法降落”,故意不降落。机长属于非法拘禁。
(二)拘禁行为须具有非法性。
例如,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不属于非法拘禁。但故意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将精神正常的人关进精神病院,属于非法拘禁。
以上内容由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此文章为您普及相关的非法拘禁知识,同时希望在遇到此种情况的当事人您遇到非法拘禁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提醒那些有此拘禁意图的朋友,一定要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要触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