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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深夜发文析令计划案:为何被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L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公诉人也对判决无异议,那么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L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实是一种表态性质的行为,并不代表上诉权在此时的消灭。假设他回到羁押地后悔了,那么在上诉期内,依然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被执行无期徒刑,将来可以减刑或假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无期徒刑罪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那么,L计划如果服刑期间满足一切减刑的条件,十三年后可以服刑期满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属于下面这个文件中规定的“三类罪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防止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
该意见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数学好的朋友可以算一下,这三类罪犯,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即使一直都符合减刑的条件,按最理想的来计算,先执行3年减到20年,然后隔2年减1年,一直到刑满,也至少要执行17年。
当然,也有例外——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关于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说,L计划被执行无期徒刑后,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减刑或者假释的。但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一般说来不能少于十七年。假释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实践中,对假释的适用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条款,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显然,L计划没有被判处死缓,也就不会适用终身监禁的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