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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思考
2016
07 /06
09:14
消息来源
新浪司法
对推进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思考
为切实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轻诉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为网上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切实发挥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等优势作用,各地法院均将网上送达诉讼文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甚至有的地方法院将其作为一项考核评价内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网上送达诉讼文书适用情况还不够明显。以苏北某基层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电子送达145件,适用率为2.7%,2016年一季度,该院电子送达183件次,适用率13.75%。为进一步发挥网上送达优势功能,笔者认为应当综合以下方面:

  一是应该考虑地域性。诉讼文书的网上送达,受送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网络条件和技能,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其网络覆盖率较高,群众对网络比较熟悉,可以积极推广使用。但对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网络覆盖率较低,群众对网络知识知晓不够,尚不具备电子文书送达的推广条件,则不必操之过急。

  二是应该考虑对象性。总体来来看,年纪相对较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诉讼参与人,他们熟知网络知识,理解甚至更乐于接受电子送达带来的便利,对电子文书送达较容易接受。但对于年龄较大的当事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等客观条件限制,其对网络知识不太熟悉,如果不考虑受送达对象的客观条件,即使说服相关当事人接受而适用,也未免流于形式,其最终后果是影响其正常参加诉讼活动,甚至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故在适用电子文书送达时,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分,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应该具有重点性。在推进网上送达工作中,可以适当选取特定诉讼主体、特定类型案件作为网上送达的重点适用对象和范围,如金融借款纠纷一方当事人系金融机构,其法律业务熟悉、参诉人员相对固定且对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流程熟悉、相关案件较多等,可以作为推进网上送达工作的重点对象,又如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民商事案件,其对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规定等熟悉,适用网上送达易被接受。

  (来源:洪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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