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 >正文
通讯公司经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获刑两年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谢文军)通讯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因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获悉,南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3年6月5日,杭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南阳市一家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作为南阳市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袁某参加诉讼。2013年10月1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28000元货款及违约金2184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所在的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4年1月13日,杭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并于同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2月17日,联通南阳公司将涉及该合同货款970925.56元支付给张某的公司,被告人张某将该款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张某将联通公司支付的货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具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宛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妨害司法犯罪,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钟豪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