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 >正文
湖北咸安区检察院:对4件不起诉决定集中宣告 助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知道这个机会来之不易,肯定会倍加珍惜,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以后做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也一定会好好干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再贪图非法利益”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李某某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承办检察官结合该案的处理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展开了法治教育。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成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均为电信公司各网点业务员,从事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宽带等业务。自2021年1月起,他们陆续加入由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建立的微信群,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群里,供群内其他人员注册京东、淘宝、抖音、国家电网等平台新账户,由此来获得佣金。
11月9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针对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参与听证评议。
听证会上,三名承办检察官陈光明、曹胜利、张婷先后介绍了几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就需要听证的议题进行了说明。三名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为谋取私利,非法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李某某等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非法所得数额较少且全额退赃,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对李某某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与会听证员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发问,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没有酿成严重后果,同意检察机关对他们作出相对不起诉。
在宣布不起诉决定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对你们采用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是希望你们能深刻进行反思和反省,谨记无论是公司职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有自己的职责和担当,都应遵纪守法、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今年以来,咸安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对被不起诉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展开训诫。一方面给予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少捕慎诉、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训诫”让被不起诉人明白“不起诉”不等于“不违法”,告知其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叶圆、吴倩茹 夏鸿彬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成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均为电信公司各网点业务员,从事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宽带等业务。自2021年1月起,他们陆续加入由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建立的微信群,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群里,供群内其他人员注册京东、淘宝、抖音、国家电网等平台新账户,由此来获得佣金。
11月9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针对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参与听证评议。
听证会上,三名承办检察官陈光明、曹胜利、张婷先后介绍了几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就需要听证的议题进行了说明。三名承办检察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为谋取私利,非法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李某某等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非法所得数额较少且全额退赃,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对李某某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与会听证员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发问,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没有酿成严重后果,同意检察机关对他们作出相对不起诉。
在宣布不起诉决定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检察机关对你们采用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是希望你们能深刻进行反思和反省,谨记无论是公司职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有自己的职责和担当,都应遵纪守法、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今年以来,咸安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对被不起诉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展开训诫。一方面给予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少捕慎诉、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训诫”让被不起诉人明白“不起诉”不等于“不违法”,告知其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叶圆、吴倩茹 夏鸿彬
责任编辑:杨婷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1305123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