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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立法的规范、指导作用,让法律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有利于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立法的规范、指导作用,让法律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纵观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过程,他们均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巨大,意义深远,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注重立法先行,应当体现立法适当的前瞻性。
在京津冀协同的过程中,政府必然会出台若干政策。政策具有灵活性,但也具有自身固有的随意性缺陷。根据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注重加强立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化进程。
立法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行为准则。进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立法时,要明确立法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原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是这一原则的延伸。二是合理性原则。这主要是指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为应当合乎规律性,政府宏观调控的措施和内容必须科学,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三是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的推进,区域间经济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区域问题相应也会越来越多,京津冀三地各项政策和措施之间也存在协调的问题。各项区域经济政策,如区域财政政策、区域金融政策、区域投资政策等,都必须内在地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个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有个强有力的机构来负责实施,这个机构的主要职权必须由法律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同时,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措施的可预见性和规范性,必须重视国家立法,并将正确的协同发展措施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一堆法律、法规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组织性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法。该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实施机构,其内容一般涉及体制性规定,包括实施主体的调控权限、调控范围、调控原则、调控方式和手段、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等,其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杜绝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奠定体制性基础。
除基本法之外,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整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专项立法,如人才资源立法、金融税收立法、交通物流立法、产业安全立法、生态环保立法等。这些专项立法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立法,也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
作者:徐小飞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有利于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立法的规范、指导作用,让法律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纵观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过程,他们均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巨大,意义深远,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注重立法先行,应当体现立法适当的前瞻性。
在京津冀协同的过程中,政府必然会出台若干政策。政策具有灵活性,但也具有自身固有的随意性缺陷。根据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注重加强立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化进程。
立法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行为准则。进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立法时,要明确立法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原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是这一原则的延伸。二是合理性原则。这主要是指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行为应当合乎规律性,政府宏观调控的措施和内容必须科学,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三是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的推进,区域间经济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区域问题相应也会越来越多,京津冀三地各项政策和措施之间也存在协调的问题。各项区域经济政策,如区域财政政策、区域金融政策、区域投资政策等,都必须内在地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个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有个强有力的机构来负责实施,这个机构的主要职权必须由法律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同时,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措施的可预见性和规范性,必须重视国家立法,并将正确的协同发展措施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一堆法律、法规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组织性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法。该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实施机构,其内容一般涉及体制性规定,包括实施主体的调控权限、调控范围、调控原则、调控方式和手段、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等,其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杜绝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奠定体制性基础。
除基本法之外,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整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专项立法,如人才资源立法、金融税收立法、交通物流立法、产业安全立法、生态环保立法等。这些专项立法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立法,也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
作者:徐小飞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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