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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规范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当前高居民事审判第二位案件类型的民间借贷作出规范,尤其是企业间借贷效力、利率、网络借贷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了法律规制,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民间借贷纠纷大量进入诉讼是催生新司法解释的直接动因。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近年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同企业间借贷行为,有利于企业间融资。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尤其是现行民间借贷早已不再是以生活性借贷为主,涉及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等众多新情况、新问题。“世异则事变,事变则时移,时移则俗易”。最高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即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可以受到司法保护,核心是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司法解释突破原有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不得相互融资的规定,对于支持企业正当融资跨出了关键一步,对于探索企业融资方式有新突破。
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对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的担当责任作出了司法应对。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这些规定为审判互联网金融时代可能涉及的其他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新思路,面对网络时代的利益博弈,司法审判必须有相应的裁判规则并不得拒绝作出裁判。
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适应取消“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年利率后确立了新的司法审查标准。2013年国家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后,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受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作出新调整。新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三个区间,一个区间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个区间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第三个区间就是24%-36%属自然债务区,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得不到司法支持,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新司法解释还对涉及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合同效力等作出了规定,针对民间借贷诸多不规范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应对,对于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必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促进作用。
作者:郝绍彬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当前高居民事审判第二位案件类型的民间借贷作出规范,尤其是企业间借贷效力、利率、网络借贷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了法律规制,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民间借贷纠纷大量进入诉讼是催生新司法解释的直接动因。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近年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同企业间借贷行为,有利于企业间融资。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尤其是现行民间借贷早已不再是以生活性借贷为主,涉及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等众多新情况、新问题。“世异则事变,事变则时移,时移则俗易”。最高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即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可以受到司法保护,核心是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司法解释突破原有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不得相互融资的规定,对于支持企业正当融资跨出了关键一步,对于探索企业融资方式有新突破。
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对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的担当责任作出了司法应对。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这些规定为审判互联网金融时代可能涉及的其他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新思路,面对网络时代的利益博弈,司法审判必须有相应的裁判规则并不得拒绝作出裁判。
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适应取消“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年利率后确立了新的司法审查标准。2013年国家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后,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受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作出新调整。新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三个区间,一个区间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个区间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第三个区间就是24%-36%属自然债务区,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得不到司法支持,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新司法解释还对涉及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合同效力等作出了规定,针对民间借贷诸多不规范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应对,对于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必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促进作用。
作者:郝绍彬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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