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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发放贷款前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发放贷款前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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