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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亟需法律护航
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环保部日前透露,已牵头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的送审稿。按照程序,该方案后续将进行审议。据参与上述方案制定的专家介绍,该方案并非针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而是针对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鉴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也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其诉讼时效为3年。在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下,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在以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中,肇事企业远没有尽到应尽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直接的缘由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损害结果作为裁判依据。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中石油除象征性地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污染防控外,仅仅只缴纳了100万元罚款,而国家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5年内累计投入资金78.4亿元。罚款金额与实际环境修复投入差距巨大,凸显了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环境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对赔偿主体承担的直接和非直接损害结果予以科学认定,才能追究违法企业的赔偿责任。尤其是非直接损害结果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依法追究违法企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十分完善,虽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因受上述掣肘,司法机关很难确定非直接损害结果,致使不少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违法企业难以被追责。故此,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确保其成为遏制环境破坏和修复的利器,势在必行。
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赔偿鉴定只有原则性规定、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需求的情形下,亟需对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修订和完善。既要对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的定义和原则、领域与鉴定对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更要对鉴定标准、生态修复价值评估以及与司法鉴定的衔接等内容作出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完整的生态赔偿鉴定法律制度框架,让其成为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护佑良好生态环境的守护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关乎赔偿责任的直接追究,不应陷入“知易行难”的尴尬境地,必须完善立法。环保部的改革方案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无疑为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继续推进,立法层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必将得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责任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状况必将得到改变,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利器,将不再是“镜花水月”。
作者:张智全
环保部日前透露,已牵头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的送审稿。按照程序,该方案后续将进行审议。据参与上述方案制定的专家介绍,该方案并非针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而是针对企业污染环境后的损害赔偿鉴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也确立了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其诉讼时效为3年。在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下,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在以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中,肇事企业远没有尽到应尽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直接的缘由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损害结果作为裁判依据。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中石油除象征性地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污染防控外,仅仅只缴纳了100万元罚款,而国家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5年内累计投入资金78.4亿元。罚款金额与实际环境修复投入差距巨大,凸显了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环境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对赔偿主体承担的直接和非直接损害结果予以科学认定,才能追究违法企业的赔偿责任。尤其是非直接损害结果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依法追究违法企业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十分完善,虽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因受上述掣肘,司法机关很难确定非直接损害结果,致使不少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违法企业难以被追责。故此,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确保其成为遏制环境破坏和修复的利器,势在必行。
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赔偿鉴定只有原则性规定、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需求的情形下,亟需对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修订和完善。既要对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的定义和原则、领域与鉴定对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更要对鉴定标准、生态修复价值评估以及与司法鉴定的衔接等内容作出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完整的生态赔偿鉴定法律制度框架,让其成为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护佑良好生态环境的守护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关乎赔偿责任的直接追究,不应陷入“知易行难”的尴尬境地,必须完善立法。环保部的改革方案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无疑为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继续推进,立法层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必将得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责任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状况必将得到改变,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利器,将不再是“镜花水月”。
作者:张智全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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