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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
2015
08 /18
16:33
消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
   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恪守的基本信条。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司法不仅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更要接受民众的检验,要经得起民众的检验。

  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逐步推进,人们有了更多接近司法、了解司法的途径和机会,司法在逐步褪去神秘色彩,走向民众的同时,也面临着民众的检阅和评判。民众关于司法是否公正、高效的感受不仅直接映射出司法的效果,而且会增益或减损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是否公正、高效,司法能否取信于民、立威于民,都必须接受民众的评判和检验,而且要经得起民众的评判和检验。

  过去人们常说,司法机关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对此,应当有区别地加以认识。其中,“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合理性不容置疑,而“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提法就需要进一步推敲。这是因为:一方面,司法过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司法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局限性,即司法人员只能以当时条件下所发现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些新的证据极有可能会推翻原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终局性,而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被修改甚至废止。例如,1979年刑法中曾规定、在随后的司法实践大量适用的流氓罪,在现有的立法中已经难觅踪迹。在上述情形下,司法裁判就难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如果要把“历史”作为检验司法的标准的话,应当换一个角度,即应当用“历史”的方法来检验司法,承认司法裁判形成的时代局限性(包括人类在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和立法发展的阶段性),从而客观的评价司法,总结司法经验,探寻司法发展规律。

  同样,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对“法律的检验”的认识也经历了从“重实体法”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的逐步完善过程。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司法裁判在适用实体法方面的正当性,而忽视了司法过程即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对程序正当性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而程序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恰恰能够为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直接感知。这恰恰是多年来虽然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司法为民的路径和方法,但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对这一问题的反省,目前人们在检验司法正当性的时候,既要审视其是否符合实体法要求,也审视其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努力践行的工作目标。这也意味着,司法不仅要接受民众的检验和评判,而且要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和评判。这里的“司法”既包括司法裁判本身,也包括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司法的“公平正义”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司法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平正义”,即程序正义。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除了审判程序以外,还应当延伸到立案和执行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只是由于审判程序在裁判形成过程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其正当性更容易引起人们关注,如审判人员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这些“看得见的正义”一旦存在缺憾,就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的评价,而且由于这种“正义”能够被民众直接感知,因此更容易引起共鸣。从这一点上讲,司法要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就必须严格遵守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确保办案过程的正当性。

  其二,司法裁判自身的“公平正义”,即实体正义。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实体正义比较容易引发争议。其中,对案件当事人而言,由于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常常是胜诉的一方认为裁判结果“公平正义”,而败诉的一方则可能不认同;对普通民众而言,也有可能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导致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进而认为裁判不公。因此,民众对司法裁判存在争议是一种客观现象,在这一问题上,古今中外皆然。在这个层面上,司法要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唯一有效的路径就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及不采纳当事人观点的理由。同时,受“裁判之外,法官无言”规则制约,裁判结果一旦形成,无论面对何种质疑,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都是法官和法院唯一也是最有效的辩护。从这个角度看,怎么强调司法人员要重视裁判文书的写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都不过分。

  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当恪守的一条基本信念。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司法不仅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法律的检验”,更要接受民众的评判,经得起民众的检验。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司法裁判要接受民众检验并经得起民众检验并不意味着司法必须顺从民意,更不能唯民意是从,司法只有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恪守独立、中立、公平等诉讼立场,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才能最终获得民众的理解与尊重。

    
作者: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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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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