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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扣押物,还须细化追责条款
2015
08 /19
15:30
消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退还扣押物,还须细化追责条款
    公安部修订相关规定,原则性地对不退还扣押物的行为作出了追责的设计,在依法行政上走出了重要一步,但还须进一步细化。

  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涉案财物的管理,一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的随意扣押、财物丢失等不规范行为,一直饱受诟病。公安部此次对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体现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识,值得肯定。

  然而,细观新版30条规定,虽然将扣押涉案当事人贵重财物的措施细化到拍照、录像、及时鉴定、估价等诸多方面,可圈可点,但对“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这一关键规定违反后的责任追究,只是笼统地将其列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之一。至于究竟如何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何种责任,以及何种情况属于涉嫌构成犯罪,均没有细化。这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势必导致应当退还的财物在执行中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的下场。从以往涉案当事人财物退还的案例来看,正是没有细化对责任人的法律追责规定,才导致了对当事人应当及时退还的财物久而不退,甚至不知去向。

  从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来说,依法应当退还的财物而不退还必然会承担退还责任;造成财物损失或灭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责任追究多停留在行政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问责。由是观之,只有细化扣押财物保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才能让其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巨大的法律责任代价,从而倒逼其责任意识的觉醒和提升。

  此次公安部修订相关规定,原则性地作出了依照相关规定追责的设计,并作出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这对确保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财物的及时退还,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还须进一步细化,让其在实务中可供操作。唯有如此,新的规定才能落地生根,进而开花结果。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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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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