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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难点束缚环境资源审判手脚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图
6月中旬,北京蓝天“颜值爆表”,微信朋友圈频频被“那么失真那么醉人”的蓝天照片刷屏。人们感慨,蓝天青山绿水才是最大的奢侈品。如何让“北京蓝”成为“新常态”,不仅需要每个人日常对环境的点滴爱护,更需要“长出牙齿”的法律和掷地有声的刚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年来,制定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但环境审判也面临着审判机构建设不平衡、部分法院案件较少等5大问题。
深化环境资源司法改革
“环境资源审判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最高法推动下,截至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389个。其中,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99个,占总数的76.9%,中级法院有70个,占18%,高级法院有19个,占4.88%
全国33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河北、江苏、福建、河南、海南、贵州设置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门机构正在报批中。其余26个高级法院均指定了专门的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矿业权司法解释,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以及生态补偿等环境领域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保障这些环境保护新机制有效运行。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改革也是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要工作内容。现阶段,最高法正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案件管辖模式,探索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全国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目前贵州、江苏、福建等已经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基本都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或者“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多元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的内容。各地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探索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各级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考虑到环境污染行为受害人与污染企业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法院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由污染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污染企业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也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最高法积极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月,颁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系列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为推动环境民事公益,最高法确定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5省试点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下发指导意见,明确试点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6家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成为中国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高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更多体现职权性特点”,这位负责人说,环境资源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往往并不对等,加之环境损害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证据难以保存;有时又是长期持续的,具有一定潜伏期,因果关系链条复杂,这些因素导致举证难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的一大障碍。
这位负责人认为,除应遵循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外,还要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更多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制止被告的环境侵害行为。要注重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要更多体现职权主义色彩,对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限制。
“除了职权性,环境资源案件还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4个主要特点”,这位负责人说,其中,复合性主要体现两方面:公众环境权益的救济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济相结合,法院当前实行的刑事、行政、民事分立的传统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的需要;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还表现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交叉,因此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协调机制。
诉讼配套机制尚需健全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各地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比较突出的有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建设不平衡、法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审判专门化需要、诉讼配套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受理案件范围不一致、部分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较少5个方面。
“一些地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有序推进,而有些地区没有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导致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推进存在相当难度”,这位负责人说,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时间较短、法官专业培训较少等原因,使得现有法官队伍在审判理念、知识结构和审判能力上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且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客观上令当事人望诉止步。“为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以及保护企业免于因承担过于巨大的赔偿责任而陷于破产危机,有必要建立重点排污企业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实践中,有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同时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只受理民事案件。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也不一致,有的只包括环境污染类不包括资源类民事案件;有的两类都包括。
“对资源类案件的划分也存在不同理解”,这位负责人说,上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不一致,导致案件统计、发展趋势预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而机构设置、集中管辖确定、案件类型划分不够科学以及地区环境资源状况的差异,使个别法院环保庭案件量较少,没有很好发挥专业审判机构的作用”。
作者: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