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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司法与司法改革
2015
08 /20
19:04
消息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一线司法与司法改革
    一线司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线司法状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依据,一线司法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一线司法责任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关键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其中,反复强调司法一线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重要作用。这体现了国情和司法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既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也是一种全新的方法论,为进一步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夯实基础,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首先,一线司法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线司法实践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治理的重心所在,是法治中国的基石,其蕴含着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体现着法治的具体性和基础性。一线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法律几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每一个部分穿过。”一线司法担负着办理具体个案的工作,直接面对着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一项繁重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厘清的是,一线司法并不等同于地方司法,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下级法院虽然设在地方,但其行使的权力是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因此,一线司法不是基层司法,更不是地方司法。有学者指出,“我国是单一制,结合宪法第12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以认定,下级法院的性质为‘国家’,其设置是为了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管辖上的方便性,以及审计上的考虑,并不因设在地方而具有任何地方要素;任何地方要素对司法权的渗透都与国家理论不符,对实践有害,在制度设计上应予以排斥和杜绝。”要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确保一线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一线司法状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一线司法机关承担了办理大多数案件的职责和化解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任务,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靠一线司法主体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问题倒逼改革。一线司法处于司法体制的基础地位,司法体制改革是对一线司法实践的制度回应,也是改善一线司法状况的现实努力。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直接诱因往往是法律实效状况,可以说,在法律实效表现充分的情形下,司法改革的呼唤和要求也就相对较弱;反之,当法律实效表现微弱时,司法改革的要求和现实性就显得极为迫切。”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聚焦一线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关注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状况,把着力点放到充分调动一线司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如果不充分了解一线司法实际、充分满足一线司法需求,合理配置司法权力,健全司法权力分工,切实解决一线司法资源配置不足而导致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司法改革就难以落细落实。实践证明,司法体制改革越贴近一线司法,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和把握就越充分。相反,如果对一线司法情况了解不够、掌握不足,就会浅尝辄止,适得其反。

  再次,一线司法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司法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司法是正式的社会控制形式,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一线司法功能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的效果。一线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增强一线司法的公平性和实效性,才能推动依法执政、依法治理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调整。一线司法水平体现在多个价值维度上,如秩序、公正、权利、效率等,这些价值目标共同形成“善治”。法国法学家狄骥说:“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来保证了社会秩序,这也许是其他任何行为都无法与之比拟的。”由此可见,提升一线司法水平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治理的紧迫课题。

  第四,一线司法责任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关键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一线司法承担绝大数案件的办理任务,一线司法人员是执法办案主体,不仅需要司法理性,而且要有丰富经验,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培养过程。一线司法与人民群众贴得最紧密,人民群众对一线司法的公正与否也最敏感。“必须竭尽全力使法接近人民,巩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能够理解、了解和评价自己的法律,能够自愿遵守自己的义务和禁令,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应该成为生活的因素、实际行为的尺度、人民心灵的力量。”一线司法的执法公信力关乎法律权威、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依赖于法官、检察官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的整体提升。司法审判具有亲历性,只有排除那些不直接审理案件的人对司法审判指手画脚才能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取消案件请示审批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厘清一线司法主体的责权利,加快了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进程,这对于凸显一线司法的价值功能,增强一线司法的生机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线司法有自己的特点,要遵循司法规律,健全完善一线司法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职业保障机制,减轻一线司法人员压力,增强一线司法权威,提升一线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

    
作者: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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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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