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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贪腐起刑点须严查违纪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作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最高法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的司法解释已在研究制定当中(8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别列出刑罚标准。不过,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将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提高,也就是说,将来贪腐不再是5000元就可以立案,而可能是更高的金额才能立案。
这并不只是我的猜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也表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过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问题在于,如果真的提高了贪腐案件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舆论反映很可能会比较强烈。
在一些西方国家,哪怕是贪污了一元钱也会被定罪,从这个角度讲,我国贪污罪5000元才定罪,起刑点已经够高了。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跟西方一些国家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在一些西方国家,并没有违纪、普通违法和犯罪的区分,所有违法行为都要经法庭定罪。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有违纪、普通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贪污了5000元是要定罪的,但是,贪污5000元以下也要进行违纪处罚。而且,我们国家的违纪处罚并不一定比西方国家的定罪处罚更轻,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贪腐行为,西方国家也许就简单处以罚金、警告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并不能说我们国家对于贪腐行为的惩处更轻。
因此,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调整贪腐犯罪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并非没有道理。因为,18年前贪污5000元,金额就算比较大,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比较大,社会危害性也就较大。但是,时至今日,5000元的价值远不如18年前的5000元,社会危害性就没那么大。那么,适当提高起刑标准,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诸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的起刑点金额都已经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例如,盗窃罪起刑点由以往的500元修改为1000元至3000元。对比之下,贪腐的起刑点金额也可以适当提高。
而且,针对起刑点金额以下的贪腐行为,也并非不处罚。首先,这些行为仍然要按照违纪处理,行为人要受到降职、降级或者开除公职等处罚;其次,将来的司法解释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有些贪腐行为即使是金额没有达到起刑点,但有严重情节的,也会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在贪腐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的今天,提高贪腐犯罪的起刑点难免会让部分民众感到不舒服。因此,将来如果提高了贪腐犯罪的起刑点,必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没有达到相应金额的贪腐行为,也必须严厉查处,严肃处理,以此体现王歧山同志所说的“党纪严于国法”,进一步取信于民。
作者:杨涛
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别列出刑罚标准。不过,这一标准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便予以确立,18年来都未调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将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提高,也就是说,将来贪腐不再是5000元就可以立案,而可能是更高的金额才能立案。
这并不只是我的猜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也表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新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标准,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来看,也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过这方面的考虑和调整。问题在于,如果真的提高了贪腐案件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舆论反映很可能会比较强烈。
在一些西方国家,哪怕是贪污了一元钱也会被定罪,从这个角度讲,我国贪污罪5000元才定罪,起刑点已经够高了。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跟西方一些国家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在一些西方国家,并没有违纪、普通违法和犯罪的区分,所有违法行为都要经法庭定罪。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有违纪、普通违法和犯罪的区别,贪污了5000元是要定罪的,但是,贪污5000元以下也要进行违纪处罚。而且,我们国家的违纪处罚并不一定比西方国家的定罪处罚更轻,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贪腐行为,西方国家也许就简单处以罚金、警告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并不能说我们国家对于贪腐行为的惩处更轻。
因此,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调整贪腐犯罪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并非没有道理。因为,18年前贪污5000元,金额就算比较大,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比较大,社会危害性也就较大。但是,时至今日,5000元的价值远不如18年前的5000元,社会危害性就没那么大。那么,适当提高起刑标准,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诸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的起刑点金额都已经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例如,盗窃罪起刑点由以往的500元修改为1000元至3000元。对比之下,贪腐的起刑点金额也可以适当提高。
而且,针对起刑点金额以下的贪腐行为,也并非不处罚。首先,这些行为仍然要按照违纪处理,行为人要受到降职、降级或者开除公职等处罚;其次,将来的司法解释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有些贪腐行为即使是金额没有达到起刑点,但有严重情节的,也会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在贪腐现象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的今天,提高贪腐犯罪的起刑点难免会让部分民众感到不舒服。因此,将来如果提高了贪腐犯罪的起刑点,必须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没有达到相应金额的贪腐行为,也必须严厉查处,严肃处理,以此体现王歧山同志所说的“党纪严于国法”,进一步取信于民。
作者:杨涛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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