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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全球品质与中国特色的会通、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的兼容。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坚持“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作为一个法治欠发达国家,我们面临着向西方学习借鉴和融会贯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应当做到坚持法治的共识,即恪守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基本法治理念与原则,而不能将中国法治与世界法治发展乃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过程相割裂。只有强调法治发展的共性和基本准则,才能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认可,从而获得我们的法治话语权、更好地参与国际的全球治理。
其次,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纯粹西方意义的民主法治,也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再版,更不是本土的封建法家法治。故此,我们不能把西方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拿来生搬硬套,更不能把封建人治的东西拿来四处宣扬、“新瓶装旧酒”。法治是属于人类共同的治国理政经验和精神财富,我们不应当把它说成是西方所特有的东西,而把自己隔绝于法治文明之外。
作者:封丽霞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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