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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与科学分案
2015
08 /31
15:01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立案登记与科学分案
    科学分案是科学审判的前提,只有在案件资源分配上实现科学公正,才能实现案件分流和审理的公正。

  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保障了诉权。但是,立案登记制也带来新的分案问题。由于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增加快,立案庭形式审查时间短,导致案件一受理,审理期限就开始计算,从而带来审理期限短的问题。一些法院对分案机制进行变革,改变立案庭随机分案的做法,改由立案后交给审判庭庭长,由庭长再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在本庭内部进行分案,这种做法虽然减少了立案庭分案的麻烦,但也存在如下弊端:

  其一是立案庭分案功能丧失,增加了审判庭的工作负担。立案庭负有分配案件的职能,如果立案庭不负责直接分案,立案庭就只如同收发室或门房了,与其工作职能明显不吻合,使立案对审判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带来新的审判资源分配不均问题。

  其二是会加剧法院内部的管理行政化。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去行政化,而案件由谁审判,由庭长决定,不仅加剧了法院新一轮的行政化,使庭长凌驾于审判长或法官之上,也加重了庭长的行政工作负担。

  其三是会带来新的廉政风险问题。这种分案方式容易导致审判庭庭长随意分案,导致法官分工的不平衡。另外,由于庭长可以随意分案给所在庭法官,会导致庭长任意行使案件分配权,将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集中给少数或者熟悉的法官来办,这样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实质公正,也破坏了程序公正,使案件的申请回避权形同虚设。

  其四是会导致院庭长职能错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违背分配中立原则。立案庭随机分案最大的好处是利于实现分案与审理的程序公正,使案件的分配权不能被少数人操控,使案件的分配按照公正的程序进行。因为院庭长不仅是法院的管理者,又是案件的裁判者,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院庭长亲自审理和裁判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庭长直接分配所在庭案件,庭长的管理者与裁判者身份会发生混同,从而导致庭长作为审判资源的分配者会出于自私而将审理难度大的案件分配给其他人,而自己可以随意挑选案件来审理,违背了正义的分配原则。

  科学分案是科学审判的前提,只有在案件资源分配上实现科学公正,才能实现案件分流和审理的公正。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立案庭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每个审判团队,由审判团队负责人对案件审理及分工进行分配,目前司法改革的审判团队主要是合议庭或者是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不管是哪种模式,由于在审判团队中,实行的是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在审判团队内部进行分配,并且由主审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负责。因为主审法官不是按照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样就能防止案件分配的不公平、公正,同时,立案庭随机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审判团队,既能兼顾到各审判团队案件数量的多少,也能通过随机分案的模式,实现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监督,实现分案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作者:王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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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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