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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办法” 激发“防干预”效应
“两个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对于切实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两个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对于切实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良法或者一项制度能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所处的整个社会环境和公众认同度,更取决于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能只是听起来很好听看起来很美丽。因此,我们必须从宣传、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使该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
首先,要广为宣传,催发制度的正能量作用。 加大对“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使广大法院干警明确该制度的意义、性质、功能和法律地位,做到内铭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媒体强化宣传力度,扩大“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狠抓落实,激发制度的“防干预”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出台正是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要坚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必须切实从理念上更新司法观念,心存公正,敢于和善于抵制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筑牢公正司法的思想防线。第一,要严格按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抵制司法外部干预。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在将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对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第二,要严格按照“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规定抵制司法内部干预。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坚决进行追责处理,绝不护短。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要存入案卷备查,并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实行保护性措施。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公正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要树立“案件质量是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对每一个案件仔细审查把关和精心审理。要从程序上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立案开始,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仔细进行全面审查;开庭前,法官应该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奠定庭审方向、思路,正确完整归纳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理性听取双方诉求、控辩,熟练驾驭庭审,不放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情况,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尽量把程序进行完整,做到以程序制度确保案件正确裁判。要从实体上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实体处理。
最后,要坚持接受监督与争取支持相结合,确保制度的执行力。抵制防范司法干预不仅要注意接受程序内当事人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程序外公众的监督;不仅要接受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而且要接受外部监督,包括党委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法院要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内部干预进行全程记录留痕,并对违反规定的干警进行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偏袒,取信于民。在对外部干预进行记录报告遇到阻力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上级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增强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的能力,确实使“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发挥该制度的真正生命力。
作者:林振通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两个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对于切实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良法或者一项制度能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所处的整个社会环境和公众认同度,更取决于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能只是听起来很好听看起来很美丽。因此,我们必须从宣传、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使该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
首先,要广为宣传,催发制度的正能量作用。 加大对“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使广大法院干警明确该制度的意义、性质、功能和法律地位,做到内铭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媒体强化宣传力度,扩大“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狠抓落实,激发制度的“防干预”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出台正是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要坚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必须切实从理念上更新司法观念,心存公正,敢于和善于抵制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筑牢公正司法的思想防线。第一,要严格按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规定抵制司法外部干预。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在将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对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第二,要严格按照“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规定抵制司法内部干预。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坚决进行追责处理,绝不护短。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要存入案卷备查,并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实行保护性措施。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公正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要树立“案件质量是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对每一个案件仔细审查把关和精心审理。要从程序上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立案开始,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仔细进行全面审查;开庭前,法官应该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奠定庭审方向、思路,正确完整归纳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理性听取双方诉求、控辩,熟练驾驭庭审,不放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情况,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尽量把程序进行完整,做到以程序制度确保案件正确裁判。要从实体上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实体处理。
最后,要坚持接受监督与争取支持相结合,确保制度的执行力。抵制防范司法干预不仅要注意接受程序内当事人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程序外公众的监督;不仅要接受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而且要接受外部监督,包括党委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法院要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内部干预进行全程记录留痕,并对违反规定的干警进行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偏袒,取信于民。在对外部干预进行记录报告遇到阻力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上级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增强法院抵制外部干预的能力,确实使“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发挥该制度的真正生命力。
作者:林振通
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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