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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谈司法: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说是论述,实际上仅仅是只言片语。一则是: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但我看重的是必须使诉讼根本不再发生!”)。另一则是: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孔子说:“凭一面之辞就可以断案的人,大概就只有仲由吧?”子路没有拖延未实现的诺言。)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作为至圣先师的孔子的任何言论都被人们当做金科玉律,在汉代就有“春秋断狱”的说法。因此,孔子这两则有关司法的言论,对于古人断案一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今天,我们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审视、观照孔子的这两则言论,可说是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首先,令人欣喜的是,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能认识到诉讼的最高境界是从根本上消除诉讼,也就说认识到应当通过审理案件来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达到标本兼治、社会和谐的目标。孔子的这一观点可以说相当超前,即使放到现代社会,其依然闪耀理性和智慧的光芒,与先进社会治理理念并肩而无愧。
目前,一些司法人员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对于分析冲突发生的根源、铲除矛盾产生的土壤则漠然视之、无所用心。因此,对于孔子这种在诉讼过程中追根寻源、案结事了的司法观念,今天还应当传播继承、发扬光大,为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秩序打下坚实基础。
然而,孔子另外一则有关司法的论述却不免有些令人担忧。孔子说:“凭一面之辞就可以断案的人,大概就只有仲由吧?”子路没有拖延未实现的诺言。在这里,孔子对于片言折狱的子路显然是一种肯定和表扬,认为自己的这位得意门生能够见微知著、窥一斑而见全豹,不用听完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仅凭一面之辞就能迅速作出裁判、审结案件。
以今人的眼光来看,对于这种凭一面之辞就断案的方式,即使效率再高、动机再好也不能予以点赞。用现代司法理念来看,子路的断案方式没有给诉讼各方平等说话的机会,裁判者不能全面掌握案件的细枝末节,因此也就无法做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其结果就是难免产生冤假错案。因此,这种断案方式在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相对简单的古代也许还有一点道理,但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就理所当然的被人们所抛弃了。
作者: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