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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制度是追责干预司法的关键
2015
09 /06
15:35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保护制度是追责干预司法的关键
    如何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对干预司法行为全面记录、如实上报的勇气及决心,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重要目标的基本前提。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两个规定,法院将建立信息专库,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的行为,将一律录入信息专库,并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的批示等,将存入案件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责干预司法的两项规定,其内容十分详细具体。首先两项规定明确了不同形式的干预司法的信息如何录入,例如电子数据、口头干预、文件干预等情形都明确其记录的具体方式。其次,还厘清了正常的参考性意见与干预司法行为间的界线,让正常的社会监督、关注司法等正当行为同干预司法的不正当行为泾渭分明,实现了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并行不悖。另外规定中还列举出应该录入上报的特别报告事项,这些特别报告事项具体到审判执行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节点之上,都是极易出现司法不公的关键性审判执行节点,例如操控立案、审限干预、执行款分配、减刑假释等。综合来看两项规定让干预司法的信息录入上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很好地解决了干预司法全程留痕责任追究制度操作性不强、界线不清晰等问题。从两项规定的主要内容综合来看,明确具体兼具科学性、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是对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积极贯彻落实,解决的是怎样对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进行记录及追究责任的问题。

  任何完美的法律制度都会面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挑战,关于干预司法行为的全面记录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样如此。所以如何保护办案法官心无旁骛地全面记录干预司法的行为依然是最终极的追问,虽然制度已经解决怎么办的问题,但是敢不敢办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地回答。规定当中很原则性地提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项原则性的规定,法院普通工作人员很难有对抗来自高级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勇气,相比较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会被处分与如实记录上报可能被打击报复而言,前者明确可预见的处罚要比难以预料的打击报复要乐观的多,如果没有记录上报的坚强后盾,两害相权取其轻,法院工作人员自然愿意选择不记录、不得罪。

  如何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对干预司法行为全面记录、如实上报的勇气及决心,则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重要目标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记录上报的勇气应该来源于四个方面:

  首先要规范党政领导权力运行。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制度建设上密织约束权力之网,在干部任命、纪律要求等方面细化对过问司法活动的约束制度。对于如何领导、协调、指导司法工作要制定详细的明细表,解决领导、协调、指导司法同干预司法边界模糊的问题,既不能放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对司法活动的胡来,也不能因为权力职责不清束缚领导干部促进司法进步和关心关注司法的手脚。

  其次要推进过问司法相关信息的公开。相关司法信息的公开不仅要求法官办案信息的全程公开、全面公开,还应该要求对各类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信息的公开,这些信息的公开既能促进审判执行的公正性也能威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能够给办案法官构筑一道舆论保护屏障,让打击报复者产生畏惧舆论的压力。领导干部权力范围之内的领导、协调、指导等行为信息也应该公开,这样既能让领导干部的行为避嫌也能树立尊重司法的榜样。

  再次要强化法院内外纪检监察作用。法院内外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细化追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的制度,通过纪检监察的强制性力量管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手和嘴。从具体操作上应该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具体规定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并公开曝光违纪行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要让不干预司法、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逐渐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遍性行为准则,打造成为最基本的政治规矩、职业操守。

  最后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法院领导除了要积极履行监督、管理、指导等职责之外,还要率先垂范恪守职责底线不违规插手干预案件的审理。而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法官撑腰打气,主动帮助法官抵制法院外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案件的审理。可以说,法院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是法官敢于抵制法院内外违规插手、干预司法的最坚强后盾和最后防线。如果法院领导既不能对外旗帜鲜明地帮助法官抵制干预、插手,也不能对内严格要求自己及其他领导,更不能严格要求法官积极记录上报干预、插手的信息,而是奉行“老好人”精神,那么无法院领导担当精神的境况之下,办案法官对干预、插手说不则失去勇气,甚至主动同干预、插手的领导干部沆瀣一气。

    
作者:刘勋 陈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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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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