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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2015
09 /06
15:37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刑法修正案(九)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虐童行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一部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作为犯罪表现形式之一予以规定。即除第二百六十条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四十八条对被监管人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外,如需对虐待家庭成员以外的被监护、看护对象专门治罪,一直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现实中即使发生了类似行为,并且确实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调整时,也多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打击,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此次所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在交付表决之前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而且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几经审议才获得通过,这充分说明了当今立法工作更趋开明、成熟和理性,刑法修正案(九)堪称民主立法的好样本。比如虐童行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良法。

    
作者:骆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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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蓥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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