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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制定条例解开“背奶妈妈”困局
“上班的时候,每天中午猫在厕所里偷偷挤奶,怕被人听见机器的‘嗡嗡’声尴尬,又介意厕所的味儿熏着奶,还怕保存不当不能带回去给孩子吃。就算周末带着孩子外出,可公共场所人来人往,在哪儿喂奶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职场女性赖小姐回忆起半年的“背奶妈妈”生活,依然心酸。“太麻烦了,还是断奶省事。”
虽说人们如今越来越认识到母乳喂养带来的益处,然而却受限于喂养的外部环境,让很多妈妈不得已尽早结束母乳喂养。记者日前获悉,“背奶妈妈”面临的困局,将在广州率先得以破解。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
想要坚持母乳喂养,仅仅有妈妈的意愿还不够,更需要家人的关爱、工作单位的保障和社会软硬件的全面支持。记者了解到,《条例》共27条,旨在通过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让妈妈有尊严地进行哺乳。《条例》提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具体规范了医疗机构在支持和保障母乳喂养方面的责任,政府应设立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补助资金,详细规定了母婴室和哺乳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并对母乳库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
给时间划场地让职场妈妈上班哺乳两不误
让生产后重返职场的妈妈最揪心的是,因为工作让孩子离乳断奶。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保障和支持母乳喂养呢?
《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由于对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为切实保障女职工母乳喂养的权利,《条例》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劳动保护等作出重申性规定,包括“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
“单位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叠加中午午饭休息的时间,回家给孩子喂奶,对很多职场妈妈来说仓促,甚至不能完成。”赖小姐说,因为家离单位比较远。《条例》也充分考虑到职场妈妈“背奶”的需要,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哺乳室,配备母乳储存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建设哺乳室。”
女职工产假从98天至数个月不等,难免有些情况特殊不能马上回去上班。《条例》也人性化地提出,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未建母婴室将罚款
带孩子外出哺乳不便,是很多妈妈们遇到过的情况。情急之下,或在孩子的哭声中狼狈寻找隐蔽的角落,以大衣遮挡草草了之;或抱着孩子到气味难闻的厕所将就凑合……“尤其是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一般人是没有勇气在众目睽睽下哺乳的。”赖小姐说,她曾经试过张开太阳伞躲在角落里哺乳。因此,建设满足哺乳需求的母婴室成为当下妈妈们的迫切需求。
《条例》规定,六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包括:医疗机构;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
根据《条例》,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否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新建的医疗机构和公共交通运输场所,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也有具体要求,包括应当独立设置,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要配备专用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婴儿安全保护椅等设施。哺乳区域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使用节能环保和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材料。指示标识应当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图案、文字或者宣传内容。
禁止医疗机构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对于母乳喂养的态度与专业支持,也是母乳妈妈们关注的焦点。有妈妈反映,当年自己到医院上产前课后,会领到奶粉、纸尿裤的试用装。“由于自己是新手妈妈,医院又是权威机构,觉得既然是推荐使用的奶粉,所以就购买了。”
对此,《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等等。
同时,《条例》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者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产妇及其家庭成员使用母乳代用品。若违反,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若违反,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母乳对正常婴儿是食品、是粮食,而对疾病儿童,则是治疗和抢救的药品,并且没有任何毒副作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母乳库负责人刘喜红介绍,广州市妇儿中心母乳库成立至今,已有近450名患病早产儿、重症幼童接受“母乳营养治疗”,最小受惠患儿仅出生3天。目前,国内已建立20余家母乳库。
记者看到,《条例》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需要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用于临床救治和科学研究,供有需要的早产儿、病重患儿等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哺乳期妇女向母乳库捐献母乳。医疗机构应当为母乳捐献者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安全、卫生、便利的捐献条件,可以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母乳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提供经费保障。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成明说,在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等突出问题的当下,制定条例无疑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母婴身心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城市形象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记者 邓新建 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