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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1990年,小李与小张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1993年,两人的女儿小雪出生。后因家庭琐事两人感情破裂,1996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小雪随母亲生活。
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小李变成了老李,小张也变成了张大妈,女儿小雪也已经长大成人参加了工作,但是两人的矛盾却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缓解。这些年,老李按照离婚协议一直给女儿抚养费,但由于不在一起生活,老李与小雪的关系并不亲密。2018年,老李觉得岁数越来越大了,尤其是生了一场大病,很多事情力不从心,希望小雪能够经常来看望照顾自己,但小雪碍于妈妈的原因,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老李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老李和小雪达成了调解协议:小雪每月探望老李一次,并支付赡养费一千元。但调解书生效后,小雪并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赡养义务,老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老李的执行申请后,一开始执行法官对如何执行也犯了难。执行赡养费,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小雪坚持拒绝支付赡养费,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让小雪每月探望老李一次具有浓重的情感因素在内,如何执行考量着执行法官的智慧。
执行法官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立马调整了工作思路。首先执行法官组织老李和小雪到法院进行了一次谈话,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小雪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一千元,但由于老李和张大妈积怨太深,小雪受妈妈的影响对探望老李心有顾虑,案件执行进入了僵持阶段。
随后,执行法官又组织了第二次谈话,并请张大妈一同参加。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对小雪进行法律层面的教育,告知小雪赡养父母是儿女的一项法定义务,虽然老李这些年没有和小雪在一起生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小雪也有义务对其进行赡养;另一方面,法官继续从情感上给小雪和张大妈做思想工作,避免让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影响老李和小雪父女之间的感情。老李这些年对小雪的感情很深,只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如今老李年事已高,需要孩子情感上的慰藉。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和悉心调解,小雪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将履行好对老李的赡养义务,这起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
1.什么是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赡养义务能否强制执行?
赡养义务执行,强制的对象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司法实践中主要针对的是赡养费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成年子女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绝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赡养义务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赡养义务执行案件往往是家庭矛盾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要秉持谦抑执行的理念,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免造成父母和子女关系的进一步恶化。要尽量以平和的方式来调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必要时可以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力量以及朋友、社区等周围力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