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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来或由公安机关送入专门学校
▌明确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法律定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有明确的规定。有意见提出,本次修法应当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
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此外,有意见提出,应当突出专门学校办学特色,实行分类教育,保障完成义务教育。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教育活动,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
草案一审稿对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增加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
草案一审稿将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有意见提出,收容教养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干预矫治措施,是分级矫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养制度。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进完善,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二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是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同时规定,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有意见提出,采取这些方式追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不太适宜,法律责任其他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删去责令缴纳保证金等有关内容,完善有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