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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例如:李某为了给单位的员工发福利和月饼厂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月饼厂于中秋节前十天向李某提供月饼20盒。不料因山洪暴发月饼厂的机器设备受损,月饼无法按时交付。
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月饼厂在双方约定交货日期前明确和李某表示月饼提供不了了,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法定解除情形,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要件的情况下也不产生当然解除的效力,只有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被解除。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上面的案例中,中秋节已至,月饼厂迟迟没有交付月饼,李某想要解除合同,此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会自动解除,需要李某向月饼厂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月饼厂收到通知时合同解除。如果李某没有向月饼厂发出通知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合同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月饼厂之日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五、合同解除的风险管理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间行使解除权,则守约方的解除权发生消灭的法律后果。
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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