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年鉴 > >正文
依据《民法典》,履行承揽合同时承揽物风险何时转移?
▌问题:
依据《民法典》,履行承揽合同时承揽物风险何时转移?
▌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交付是买卖合同标的风险转移的重要时间节点。货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货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风险转移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故承揽人交付时间关系到工作成果风险转移时点的确定,即,承揽人交付之前,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承揽人交付之后,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具体来说,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完成工作成果后,通知定作人提货。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承揽人通知定作人之日起转移。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运送至定作人处的,定作人实际接收货物之日为交付之日,定作人自实际接收货物之日承担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如合同约定由第三方运输的,第三方接收该工作成果之日为交付之日,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第三方接收工作成果之日转移。根据承揽合同性质工作成果无需现实交付的,自承揽人完成该工作成果之日为工作成果交付之日,工作成果风险自承揽人完工之日即发生转移。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该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不予接收的,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或留置,定作人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应承担该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必要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的时间有约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对上述事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第5项确定,即当事人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应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基本情况,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认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原则上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应随工作成果一并交付。根据承揽合同性质,工作成果无需现实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对于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约定预验收程序。预验收并非正式验收,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预验收后,如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承揽人进行后续整改。在当事人并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以工作成果预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解答出处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