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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2021
03 /25
16:50
消息来源
大律师网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3月6日晚,身在苏州的张先生正在公司,突然接到宿州老家医院的来电通知:儿子病危。张先生介绍,当晚11点他便从苏州乘车赶回宿州,路上也电话联系其主管汇报情况并请假,但公司并未批准,并在事后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因孩子病危连夜回家

  请假未批被解除劳动合同

  3月22日上午10点,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到张先生了解到,他在亚技精密元件(苏州)有限公司就职,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三年。他的儿子今年三岁多,去年八月份在宿州市立医院检查时被诊断患有脑干胶质瘤,“大半个中国都跑遍了,但这个病依然难以治愈。”

  张先生告诉记者,“3月6日晚11点多,我还在苏州这边上班,突然接到宿州市立医院电话告诉我,孩子要不行了,呼吸都已经没有了,已经送到急救室在抢救了。我当时就一边给主管请假一边赶回宿州。”

  张先生称,当时主管说请假要周一(3月8日)和老板说,他做不了主,“但后来老板说请假是不可能的,要不然就让我自己离职,但我肯定不会同意啊,他们却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

  记者从张先生口中得知,亚技精密元件(苏州)有限公司方面以张先生请假未批,旷工三天违反员工守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和公司说明情况后,他曾离开公司回家照顾孩子,当时还和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公司同意张先生回去照顾孩子并为其保留劳动关系,但从2020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公司缴纳部分也将由张先生自己承担,直至到岗出勤后结束。

  “结果到这次请假,对方就不承认这个协议了,就要求我离职,但我不能离职啊,我得挣钱救孩子啊。”

  公司主管回复:

  安顿好孩子后可以再回来

  3月22日上午11时,亚技精密元件(苏州)有限公司的冯主管告诉记者,张先生的情况公司也有所了解,“他从去年九月份就一直开始请假,直到今年上半年2月份才再次回来上班。3月6日晚他也确实打电话和我说了请假的事,但我也需要和公司反映,由公司给出意见才行,当时公司答复是不予批准。”

  而针对此前的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冯主管也承认确有此事,“但由于他孩子的病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治愈,张先生请假也是一段时间一段时间的,公司这边还是建议让他先办理离职,等孩子的事安顿好后再回来上班,待遇也还会和之前保持一样。”

  对于公司作出的决定,冯主管表示,“我也只是传递公司的意思,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我所能够决定的。”

  3月22日,记者多次拨打亚技精密元件(苏州)有限公司管理部电话,但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律师建议:

  可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月22日下午15时,针对这一情况,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潘舒平律师告诉记者,建议张先生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类型案件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如果张先生本人不知如何维权,有两个方案可供其选择,一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设有援助律师驻点,张先生可以请对方为其代理;二是向所在地司法局律协下属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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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单方解除合同是否违约,需要根据实践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来判断,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就不属于违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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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三种情况:

  一、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二、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负伤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三、裁员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因破产整顿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总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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