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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改判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
备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终于落下法槌。此前,该案因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我国一以贯之的司法政策和理念,该案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就是这一司法政策和理念的生动体现。
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该案作出上述改判。”这一审理意见再次表明,对依法应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必须明确,构成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该”或“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到底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研判,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恰当、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应该怎么审判?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事实上,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始终保持高压惩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曾明确表示,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强调,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确保孩子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不仅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在“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被告人强奸10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几乎无以复加,用“罪大恶极”形容并不为过,理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统筹兼顾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
该案的再审宣判也是一次全民法治课,向社会传递了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信号,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也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