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法治年鉴 > >正文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四个首次?!
2021
03 /31
16:01
消息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四个首次?!

        3月的北京,万众瞩目。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有坚守、有创新、有探索、有反思,这份检察机关年度“工作总结”自信地接受人民的“审阅”。

        年年文相似,岁岁意不同。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在回顾过去一年工作时,提及的四个“首次”受到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他们表示,透过“首次”所关联的个案,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捍卫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推动司法公正的不懈坚守。

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彰显法律尊严,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摘自最高检工作报告

​        “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党的十九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论述铿锵有力,犹在耳畔。

​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绝对领导,讲政治、顾大局,坚决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了检察力量。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9760人,已起诉15346人。

​        贪官外逃是腐败治理的一大难题。报告中讲到的程三昌案,当事人涉嫌利用原豫港(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08万余元,2001年2月逃往境外。2002年国际刑警组织就发布红色通缉令,但至今未归案。2020年,最高检指导河南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这起案件也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        以往,对于外逃的贪官,执法司法机关只能在将其遣返、引渡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作为第三章,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        “检察机关积极运用缺席审判程序对贪腐案件提起公诉值得肯定。”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四川省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释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

​        “对缺席的被追诉人进行审查起诉更应当慎重。”里赞代表指出,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制度中,既担负着提起公诉的职责,也担负着诉讼监督职责。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须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运用好。尤其在进行证据审查时,要处理好口供和物证的关系,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推动完善立法顶层设计,努力实现缺席审判程序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首次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犯罪嫌疑人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摘自最高检工作报告

​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利用互联网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诋毁烈士形象,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批准逮捕。

​        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辣笔小球”由此成为我国首个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发布公告称,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        “在全国人民都沉浸在对边境战士的崇敬气氛中时,恶意侮辱诽谤为国家牺牲、受伤的英雄烈士,故意歪曲卫国戍边战斗精神,不但严重损害了解放军战士的光荣形象,也极大伤害了人民群众敬畏英雄、崇尚奉献的感情,必然为天理、国法所难容。”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嘉联益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中心厂办室副经理段俊说。

​        段俊代表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该案以新罪名批准逮捕,鲜明地向社会传递“法律不容挑衅、英烈不容诋毁”的强烈信号,与此同时,积极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手段依法捍卫英雄烈士名誉,彰显了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希望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继续积极运用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惩恶扬善、保护公益,不断回应社会和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诉求,做犯罪的追诉者、情理的维护者、公平的守护者。”
 

首次发布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把司法协助工作放到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大盘子”中考虑

首次发布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规范境外取证。

——摘自最高检工作报告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打击涉外犯罪的有效途径。

​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如何引导侦查机关境外取证、境外取得证据如何转换为符合国内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等问题成为办好涉外案件的关键环节。

​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业化建设,2020年,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外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5个案例涵盖了故意杀人,贩卖妇女,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以及向国内移管被判刑人等司法协助案件,展示了通过双边条约、外交途径等不同渠道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收集、整理了一线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        据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不再以自侦案件为中心,而成为了办理各类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常规化手段,重点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境外取证和审查境外取得的证据。特别是当案件关键证据位于境外,侦查机关获得赴境外取证的机会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随同并引导侦查机关境外取证,对案件的成功办理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例如,在办理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时,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赴日取证。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证据来源、证据材料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最终认定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鉴于黄道金已在日本受过刑事处罚,我国上海审判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        “国外不是避罪的天堂,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科主任医师杨林花看来,随着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在境外证据取得不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把司法协助工作放到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大盘子”中考虑,应支持公安机关高效率地办理绝大多数涉外刑事案件,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不因涉外刑事案件淤积而遭受不利影响。

​        “案例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最高检发布的首批刑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不但能够有效地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外刑事司法协助案件,还能有力震慑犯罪,警示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林花代表说。
 

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

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指导江西检察机关办理一起外地跨省倾倒废液严重危害村民饮水安全案,因危害公益后果仍在持续,首次适用民法典变更诉讼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得到支持。

——摘自最高检工作报告

​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        2021年1月4日,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以民法典为依据,浮梁县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也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公益诉讼案件。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损害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确定修复和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主委李秀香看来,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大、办案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具有并发挥了重点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际,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对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积极探索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追究方式,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杨茜
上一篇:“百香果女童案”改判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 下一篇:最后一页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