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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教学工作
图为江平编著的《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江平/口述
任民法教研室负责人
像我这样的前右派分子,还算有一定的专业知识。那么,平反右派之后,首当其冲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用、发挥我的长处。很快,当时北京政法学院的领导就决定,由我和陈嘉?担任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负责人。
在当时,教研室的领导就叫负责人,不叫主任,也无所谓正副。陈嘉?也是以前留校的,又是中共党员,很好的一个人。按照我的理解,让陈嘉?担任民法教研室负责人,主要是起政治领导的作用,相当于党支部书记的角色;至于我,领导可能主要是想让我发挥业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主要负责教研室的业务工作。
我心里想,让我担任民法教研室负责人,应该表示领导对我在政治上的一种信任。
所以,从1979年恢复高考到1983年司法部来北京政法学院考察新领导班子之前的这段时间,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民法教研室的业务工作。
大胆提出开设两门课
当时民法教研室的业务工作并不复杂。其中最紧迫的任务是课程设置。作为专业的民法教育,过去的课程设置都比较简单,不过都是一些民事政策之类,跟当时的形势、政策结合得比较紧密。但到了现在,民法的课程设置就应该符合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
因此,在民法的课程设置上,涉及我的教学领域,从自己的角色定位来说,我把目标定位于开拓一些跟西方国家民商法有关的课程。所以我大胆提出开设两门课程:一门是“罗马法”,主要介绍古罗马的私法;另一门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制度。这两门课程,一门侧重于古代民法,一门侧重于现代民法,等于说是通过这两门课,完整地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学术源流。
就我本人的研究来说,应该说民法是一个主要的方面。但是从那段时间开始,我的研究也就更多地转向商法。在“文革”期间,我从苏联带回来的许多书都被当作废纸卖掉了。但那些资料性的书籍我都保留下来了。其中一本就是俄语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介绍》。尽管那里面的资料比较旧,但就那时候我们国家的情况来说,这些旧资料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刚开始讲这些课程的时候,我就用这本俄文版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介绍》作为教材的蓝本。
克服师资教材奇缺难题
无论是“罗马法”、“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还是民法专业的其他课程,甚至当时北京政法学院的其他各专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一样的,都是师资和教材的极度缺乏。
教师再奇缺,终究还是有一些的。原来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本身就有一些教师,他们归队之后,师资力量方面的问题,尽管没有完全解决,但终究还是有米之炊,总算有人可用。但当时教材奇缺的问题,短时间内还真找不到好的解决方法。
最终,教材缺乏的问题,只能靠我们自己的编撰来解决。当时的情况就是,“捡到篮里就是菜”,有教材总比没教材好。所以在当时,编撰教材成了各个教研室的主要任务。后来各个教研室都陆续出了一些自编的教材。
民法的专业课,一般都在大学本科二年级以后开设。所以当时我们民法教研室的同事们,还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专门用来编写教材、准备教案。至于我上的“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两门课,就更晚了。我真正上讲台已经到了1982年或1983年。当时我也编写了两本讲义,一本是《罗马法基础》,另一本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应该说民法教研室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人员的回归、教材的编写等事项,都步入了一个比较有序的阶段。
当时法学学科师资匮乏的问题,不仅北京政法学院一家如此,当时各个政法院系都面临着同样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组织了一系列涉及法学各学科的师资培训班。与我有关的,是1983年在西南政法学院举办的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这在当时的法学界是很重要的一个学术活动,把全国的民法师资,尤其是全国民法学界的一些研究生,都集中到西南政法学院,参加统一的培训。
当时开设了很多门课,其中佟柔讲民法课,我则给学员们开设了商法课。在全国来说,我是第一个讲商法,也是第一个开设商法课程的。当时中国还没有商法的概念,即便在法学界内部,当时也只知道有民法,而不知有商法。在这种情况下,我开设的商法课,实际上就是以介绍西方国家的商法制度为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制度、票据和其他商法知识。
这门课在学员中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下课后学生们纷纷提问,像公司、票据这样一些在西方国家通行的制度,我们国家能不能实行?我们能不能建立起中国的票据制度?这些内容确实引起了学员们反复的思考和讨论。就是这样的一门入门级的课,对参加者还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西南政法大学复校30周年纪念的时候,很多人都还谈到了民法师资培训班上我讲商法课的情形,大家觉得当时有一种很新、前所未有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