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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台湾反腐,也遇到“石油帮大老虎”
2014
03 /11
09:03
消息来源
中国法治
蒋介石台湾反腐,也遇到“石油帮大老虎”

蒋介石台湾反腐,也遇到??桶锎罄匣⑩

 

摘自《蒋介石在台湾》第四部,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陈冠任著

 

 

 

1957蒋介石与美国在反攻复国“国策”上发生极大矛盾后,这种对抗情绪立即蔓延到其他高级干部心头,不可避免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很快便使得政治上的对抗蔓延到经济上的对抗。亲美派高官暴露出来的问题,成为台湾经济问题暴露的引线,并且演变为一场场风波,使得台湾突然之间变得惊风骇浪四起。

蒋介石提出反攻复国年后,老兵工署长出身的经济部长江杓立即决定把一度搁置的台湾造船大计划搬了出来。他这个设想马上获得台湾造船公司总经理周柏茂和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金开英的响应。

当事人之一金开英是这么叙述事情起因和做法的:

 

前面说过中国石油公司成立的时候,曾与招商局轮船公司合组中国油轮公司,拥有四艘一万吨的大型油轮,和十二艘一千吨的小型油轮。大陆沦陷时,大型油轮全部撤出,小型油轮则撤出九艘。这些小型油轮只能在近海使用(以前曾经从高雄运油至青岛、上海、广州),用于远洋运油则甚不经济。大陆沦陷后,小型油轮用途相当有限,而且无论大小油轮,船龄都渐渐老大,无法继续承担运油任务,民国四十四年,我们便开始筹划建造新轮。

造船最重要的是技术,基隆虽然有台湾造船公司,但是他们没有这种技术。我们好不容易于找到美国著名的殷格索(Engles)①①(即本书中说的殷格斯,系翻译不同)造船公司,与台湾造船公司合组殷台造船公司,利用基隆的空船坞,造成两艘三万六千吨的大型油轮信仰轮和自由轮,油轮造好之后,租给海湾公司,再由海湾公司转租给中油公司。根据合约,造成后租用期限为十年,十年期满后,其中之信仰轮归中油公司所有。

我们和殷格索公司毫无渊源,也没有钱可以造船,他为什么肯来台湾呢?这完全靠海湾公司居间帮忙。油轮业的经营方式是一旦取得油公司的长期租约,便可由油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建轮。中油公司因为资本不足,便商请海湾石油公司在美国代觅油轮公司,再由油轮公司找了殷格索造船公司。负责向银行担保的海湾公司事先声明这两条船一定要到台湾来造,而殷格索公司也很乐意来台和台湾造船公司合作,才来台合组殷台造船公司。①①(金开英口述:《金开英先生访问记录》,黄实千访问,黄铭明记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1991年版,第136-137页)

 

这段叙述大致说明了台湾和美国合作造船并组建殷台公司建造油轮的来龙去脉。

但是,既然是合作造船,为什么油轮在台湾造好后不直接给予中国石油公司,而要由中国石油公司租赁,层层“转租”十年后,才交给中国石油公司呢?这其中有什么玄机?金开英后来说:“办成这件事很不容易,完全是无中生有。海湾公司帮我们忙也算帮到头了,既借我们钱,又帮我们促成这件事。但是监察委员多半都来自大陆,只见过长江里的小轮船,从来没有见过大轮船,更不了解一般建造油轮的惯例,竟然冤枉我,说我利用这种办法,与海湾公司串通让利,这是绝对没有的事:监察院也不相信十年后中油公司可以无条件取得一条船,认为那是不可靠的事。”①①(《金开英先生访问记录》,第137-138页)他的解释,这是“国际惯例”,若不理解或者生疑,是井底之蛙不知域外之事。

且不论这“国际惯例”合理不合理,是不是这么回事,那些“从来没有见过大轮船”的“无知”的监察委员们发现这样层层转手好几家公司又造又租的怪异得船方式后,果然是大为惊诧。

其实,他们发现和获知此事,完全很偶然的。

这个台美合作造船计划,是在江杓、金开英、周柏茂等人撮合下酝酿的。

 

50年代的全球航运市场,由于战后世界景气的复苏,航运界对船舶的需求甚高,其中又以运送原油的油轮最为抢手。当时中国石油公司曾委托台湾驻美国采购服务团洽谈租用油轮之事宜。195512月,鉴于中国石油公司租用大型油轮困难,若购买油轮则须面临美国、英国、西德、日本等各造船厂订单已经排至1962年之事实,使得中国石油公司短期内难以取得油轮。因此,驻美国采购服务团在与工程油轮公司,以及当时美国五大船厂之一的殷格斯造船公司交换意见后,提出利用台船公司厂房设备建造油轮,并先针对当时台船公司产能和设备进行评估。19563月,殷格斯公司派遣三名高级人员来台湾进行考察评估后,对台船公司技术基础、能力设备和管理极为满意。于是,殷格斯公司商请台湾派员赴美国洽商,台船公司董事长周茂柏因而赴美,并偕同采购服务团代理团长包可永、中国石油公司驻美代表夏勤铎与殷格斯公司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决议将台船公司厂房租给殷格斯公司,由其经营,并且每年缴交租金十二万美元,以十年为期限,在获得共识的基础下,双方先签署了备忘录。419日,“行政院”第452次会议,以上述约定通过台船公司租赁给美国殷格斯公司。

12月,中国石油公司就与海湾公司改订了十年租船运油合约。

195727日,殷台公司接受台船公司,成立殷格斯台湾公司,简称殷台公司。中国石油公司与殷台公司合作造船协议正式签约。合约规定,政府将台船公司租赁给殷台公司经营时,由台湾银行对其放款,提供造船所需周转资金;在租税优惠部分,政府则给予三年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在仪器和造船原料进口等方面,比照台船公司,给予免税的优惠;在汇率优惠方面,由于殷台公司属于外商公司,其所获订单和营业外汇,政府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进行兑换。

 

按照这个协约,台湾方面不仅要免费给殷台公司提供船坞,还另外要支付大额的建造费用,且船造成后中油公司还得再出钱向海湾公司租用十年,然后才能获得其中的一条船,事实上台湾方面就是自当冤大头。这样奇怪的合约,作为主管部门的经济部乃至“行政院”等主管官员却准备蒙混过关,付诸实施。恰好这时“立法院”审查国营事业预算,结果发现偏偏其中缺少台湾造船公司的年度营业预算,一追问,才知道是因造船大案“行政院”进行了隐瞒。“立法委员”马上提经院会讨论后作出决议:“行政院不宜以国营公司随便出租,造船公司出租合约,应专案送审。”

214日,“行政院长”俞鸿钧才以“行政院”的名义函请“立法院”进行审核。

接到“行政院”函请后,“立法委员”再进行查阅,又发现不少问题。

首先是该函要求殷台公可更改税率、减免所得税一项,若干措施与当前的预算法、公司法、外人投资条例、国营事业管理法、国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等多有抵触。立委们审议后,认为租贷契约大有问题。

接着,他们再一深查,又发现问题甚至比预想的严重得多!新订合约玄机重重。合约规定,中油公司向海湾公司将租用两艘油轮,由殷台公司在基隆造船厂建造,十年租约期满后,其中只一艘归中油公司所有或可收取代金,层层转包,支付巨额的资金后还自己不能得到油轮。

随后,他们又发现承担造船项目的殷台公司也是玄机重重。19566月,三名叫康威、法海、马龙的人向远在非洲利比亚共和国政府申请登记组建一家殷格斯台湾造船船坞公司(即简称殷台公司),并声称收足美金500万元资本即开始营业。只过一个月,同年7月,美国注册的工程油轮公司副董事长魏重庆就向利比亚共和国政府申请变更殷台公司登记权属,其理由为:“工程油轮公司握有殷台公司全部有投票权的股票。”也就是说,这个所谓合组的殷台公司,实际上是工程油轮公司的子公司,且全部由它控制,别人无权属。既然是工程油轮公司的子公司,则何来金开英所说“美国著名的殷格索(Engles)造船公司,与台湾造船公司台组殷台造船公司”?事情的蹊跷还在于:当年11月,台船公司与殷台公司居然签订了租赁契约。在该约签订前,早在4月份,俞鸿钧就主持“行政院”会议已通过台船公司与美国殷格斯公司合作建造2.6万吨油轮的原则,1031日,经济部签呈到达“行政院”,签请以台湾银行贷款代替战时保险办法为殷台公司提供造船资金;次日,“行政院”院会就通过,准予先行签约;117日,双方神速签订了租贷契约。也就是说,“行政院”收到经济部签呈不到一天,就决定准予签约。19571月底,殷台公司向“行政院”、经济部申请认可,文到方九日又马上获得批准!一直办事拖拉的“行政院”在处理殷台公司签呈之快速,而案子又如此重大,这更加显得可疑。

发现这些问题之后,325日,“立法院”就中美合作造船一案向经济部、台湾造船公司总经理周柏茂提出质询。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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