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中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宗教卖淫时期。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发生性关系)为拜神”的奉献。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尚书》中就有“酣歌恒舞,苟于货色”的记载。
第二阶段,可称为官营娼妓时期。春秋时期,我国即出现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以供军人娱乐的现象。公元前645年,齐国管仲设立七市,置有女闾七百人,征收夜合之资以作军费,开创了国家经营“官妓”的先河。至唐代,官妓制度才得正式确立。其时,由国家设立教坊(执掌倡优的专门机构),规定凡在京师的官妓统由教坊管理并在教坊登记注册。除京师教坊官妓外,全国各大都市都有为当地不带眷属的官吏、幕僚而设立的官妓,这些妓女由政府统一供应衣妆脂粉,随时准备承应宫差。以后历朝,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做法,直到明宣德初年取缔了官妓,一改唐宋以来的乐户娼妓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娼妓史上的一大改革。营妓作为官妓的一种,则始创于汉武帝统治时期。当时汉武帝为拓宽疆土,征战频繁。为鼓舞士气,他下令在军中配备女乐,慰劳无妻室的士兵。“营妓”自汉代以来,历经南北朝、唐、宋几代不衰。
第三阶段是私营娼妓时期。自春秋以来,贵族、官僚、大地主家庭即有蓄养家妓(即本乐)的风气。与官妓不同的是,家妓是一班蓄养在权贵豪门家中供声色取乐的女人。这便是私娼(或称包娼)的原始形态。明代宣德年间取消官妓制度后,“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的私营娼妓,以南、北二京为中心,大量发展起来。当时即有“娼妓遍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生,生计至此,亦可怜矣”之类的记载。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娼妓更充分地得到了寄生于社会的条件,开妓院卖淫的现象开始大范围出现。妓女及妓院的身份,也随之分出了三六九等。如在清朝,即有书寓、堂名、花烟间等区分。
民国时期,娼妓业没有因为政体的改变而改变,反而突飞猛进。其时的娼妓,沿袭晚清的管理方法,有公娼、私娼之分。所谓公娼,指妓院只需按月交纳“花捐”(营业税),定期接受检查,即可公开营业。而那些不纳税、秘密卖淫的妓女,被称为私娼或暗娼。妓院不仅是卖淫嫖娼的场所,而且也是嫖客与嫖客进行政治、商业等种种交易的理想地点,成为上自军政要员、下至黑帮流氓云集的场所。至解放前,我国的娼妓业再一次空前发展。当时的资料表明,1948年的北平,每250人中,就有一名妇女沦为娼妓。而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来,妓女更是集古今中外之大成,不仅居全国之首,而且一度号称世界娼妓之最。据当时的调查,1945年,上海的公娼私娼合计在6-10万人之间,而当时上海的女性人口约为150万人左右。照此推算,20名左右的上海女子中,就有一个是娼妓。如果削除未成年的幼女和50岁以上的妇女,娼妓所占比例就更高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了果断措施,封闭妓院、解救妓女,取缔卖淫活动,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基本上根除了娼妓制度。有关资料表明,解放初,北京市先后查封妓院224家,解救妓女11286名,其中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已52岁上海市在解放初先后关闭妓院800多家,解救妓女约10万人。这一被誉为“伟大社会变革的历史事件”作为党和政府的丰功伟绩被载人史册。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时间里,卖淫嫖娼在我国被基本禁绝。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持续不断地开展禁娼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1985年至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7.6万起,查获违法犯罪人员291万余人,1991年到1998年,共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25.08万余名。其中,1998年各地公安机关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8.9万余起,查处卖淫嫖娼人员39.9万余名,收容教育3.3万余名。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短短十六个字即体现了新中国执法工作的精神和原则。作为禁娼工作,也不例外。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