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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务员的在职学习
2016
10 /24
14:54
消息来源
羊城晚报
古代公务员的在职学习
原标题:古代公务员的在职学习
  可以说,自古以来,有了公务员,就有了公务员的在职学习。学习的内容除了理论、文件,主要还是业务,大致包括:皇帝的诏令、国家典章、仪法制度、司法治狱的刑罚律条、各种行政规章,以及公文程式等等,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法令规章都要学习。
  在职官员必须学习律令的要求,远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李斯奏请秦始皇焚书的同时,也提出了“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的建议。此后的汉代官吏,也都“奉三尺律令以从事”,那时候叫“讲习律令”或“明习法律”、“熟习文法”等,也就是简称的“明法”。
  要想官位长久,必须业务过硬,拿汉代来说吧,萧何的“九章”你要记,韩信的“军法”你要记,叔孙通的“仪法”你还是要记……汉朝不仅把“明晓法令,足以决疑”作为仕宦的基本条件之一,还将这些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重要标准,时刻不放松。这一点,我们从甘肃居延出土的两则考核候长、燧长的汉简上也能看出来。
  第一则是考核候长的,“……候长公乘蓬士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第二则是考核燧长的,“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需要说明的是,古代之所以把治狱刑律也当作公务员的必学课,是因为在古代,通行的是政法合一,各级地方政府,都兼摄审判司法的权力。
  当然,在职学习中,因业务精通、成绩显著,获得较快提升的也不乏其人。据《汉书》上说,公孙宏“少时为狱吏……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悦之,一岁中至左内史”。还有孔光在尚书台任职时,办公之余,勤“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上甚信任之,转为仆射,尚书令”。
  沿袭秦汉,唐宋时期也以明晓法令作为对在职官员的基本要求。据《唐会要》记载,唐睿宗时期就曾经颁布过这样的敕旨:“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不但“内外官人”经常学习,还要把这些律令抄写在衙署的墙壁上,以便大家诵读。当然,这些法令不是嘴里背背,手上写写就算了事的,他们还要融会贯通,还要学会在实践中运用。
  据《宋会要辑稿·选举》记载,宋太宗在给官员的诏书中,就曾经明确要求过:“须习读法书,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官员是否明晓律令,不仅列入考核项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更重要的是,待到任职期满后,它也是听诠候选、升降调职的一道门槛,通过“试判”定出优劣,就是出几道应用性的题目,看看你能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贯通运用,同时还要检验你文理是否通畅、程式是否合格、书法是否优美,如果像现在有的贪官一样,业余时间吃喝嫖赌,这些业务是无论如何也学不好的。
  明清时期的在职学习,明以大诰清以圣谕再加上法令律例为重点,这些东西都被编入公务员守则《吏律公式》中,就拿明代吏律来说吧,它要求“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须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
  清代“讲读律令”的规定,一开始是一字不动地照搬明律,到雍正三年修订律例时,才开始稍稍有些改动,比如,将考校部门改为“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其处分律文改为“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后来,清朝又有附律条例出台:“每于岁底,将内外各官通晓律例者,咨明吏部注册,遇有升迁之时,注明‘能晓律例’,以示鼓励。其不能讲解者,交部议处。”事实证明,公务员在职学习,历朝历代都没有放松过。

责任编辑: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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