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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与朱皇帝的无奈
这则消息说明我们海外追逃成绩不俗,也意味着贪腐分子即便逃到天涯海角,悬在他们头顶上的反腐利剑迟早也会落下。在这些数字的背后隐藏的是海外追逃工作的辛劳与艰辛。从一些法制节目为观众呈现的追逃案例的过程来看,从发现这些外逃涉案人员的藏身国、藏身地,到收集各种有效证据,经过复杂繁琐的程序,利用各种手段与其藏身国对接、沟通,真正是辗转迁延,枝节横生,跌宕起伏,其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让外逃人员回国归案受审,这样的力度也是前所未有、闻所未闻的,这也正彰显了我党反腐惩腐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有人会说,这些人既然已经跑到国外,其造成的损失许多已经无法弥补,更有一些外逃人员早将钱财挥霍一空,在外苦度时日,即便追回来判刑入狱,也还会浪费司法资源。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追逃过程固然花费不菲,但其对潜在贪腐分子的震慑作用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刑罚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还在于警示和震慑,而这些功能的发挥,一方面要靠刑罚之重,使其足以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还有赖于刑罚的必然性,即只要有犯罪就必定会被追究。两者相辅相成,而后者的作用则似乎更为根本和关键。
中国古代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也即英明的君主只管治理官吏,而不去直接治理百姓,只要把官员管好了,百姓自然就好了,由此也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以法治吏传统,产生了从官吏的选拔、任用、职责到考核、升降、奖惩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由于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王朝政权的安危,所以几乎每个朝代都会对那些贪赃枉法、巧取豪夺的官吏给予严厉打击,以免吏治败坏而招致改朝换代的厄运。在历史上,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就曾以重典惩贪而声威远播,而他的《大诰》则是治吏的主要依据。
在中国法制史上,明《大诰》以其生动通俗的口语化语言、赤裸裸的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和重点整饬吏治而著称于世,字里行间弥漫着浓郁的血腥气味,其刑罚的苛重可谓骇人听闻,而朱元璋为推行《大诰》所采取的一系列非常性措施,大多也是前无古人的。在《大诰》中,有朱元璋对臣下的“训诫”,也就是结合当时发生的具体事例,阐发儒家伦理学说,具有“以案说法”或“以案说理(伦理)”的特点。《大诰》中所采集的案例或具体事例,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人们去效仿,需要人们引以为戒。这些发生在当时的典型案件,相当于我们今天“永远在路上”之类的警示片,会对人产生很大的触动。然而即便朱元璋在惩贪时用刑至酷,官场风气却并未见根本好转,正像他所说的“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贪官污吏“如蝇之趋朽腐”,“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大有“前腐后继,不绝如缕”之势。除了文官的贪腐之外,还有武臣们的狂妄放肆,从《大诰武臣序》中,能读出朱元璋很多的无奈和感叹。在明知可能获重刑的情况下,贪官污吏仍能“犯者自若”,皇帝都已经施以重刑仍不管用,可见一味地严刑峻法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惩治贪腐。
朱元璋的重刑反腐收效甚微,也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刑罚的警示作用,并不能单纯地依赖重刑。当不法行为发生时,一定会、必然会受到刑罚的惩罚才可能奏效,也就是说刑罚还有一个必然性的问题。我国古代思想家墨翟虽不“专治法学”,但他曾提到过赏罚用则天下治的必要条件,那就是善人必得赏,恶人必受罚;为善必得赏,为恶必受罚,只有赏罚必然,才能发挥法律劝善阻恶的作用。只进行“莫伸手”的劝导无济于事,只有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时,人们才会心存畏惧,有所收敛。所以在当前的反腐形势下,只是对国内的老虎苍蝇一起打还是不够的,只有将那些已经成功出逃的贪官不惜一切代价地绳之以法,让其无法“享用”赃款“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时,才会避免贪官们的侥幸心理,使那些手握权力者在“伸手”时有所顾忌。
无论是重刑惩贪还是惩罚的必然,都属于事后的追惩,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却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事前预防才是最重要的。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地方,也就最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解朱元璋之困局的治本之策,不过,这当属另外一个主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