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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已比较完善 委员建议提请表决
2016
08 /31
10:30
消息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国防交通法草案已比较完善 委员建议提请表决
□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国防交通法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完善、成熟,建议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黄献中委员说,国防交通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特别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人大对国防交通法的立法问题非常重视,在充分论证研究的基础上,4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委员们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又做了大量调研、修改工作。修改后的草案总体上看结构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表述更加准确,很好地体现了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完整性、操作性。这部法对于推进军民融合全面发展,对军队建设、国防建设、国家经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建议能够尽快审议通过。

邓昌友委员说,草案在上次会议初审以后,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了认真修改,这次修改非常好,特别是两处,一处是把军民融合战略写进了法律,这是这部法律的根本依据和根本目的,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使这部法起点更高了。第二处是海外军事行动交通问题,过去没有写,而现实是,我们的军事行动已经走出了国门,所以增加这一条非常必要,很符合现实。赞成这次审议后表决通过。

苏晓云委员说,草案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国防交通工作新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国防交通领域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于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加强战略投送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刘振来委员说,在平时和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发生了战争,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在国家和民族面临危亡这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国家是不是可以无偿征用公民和组织的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快速高效地完成战略投送和机动作战任务。应该增加在战争状态下无偿征用的条款,这既是取得战争胜利的特殊要求,也是公民和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之不存,民将焉附。因此建议对这个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刘振起委员建议在这一条款后面加上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者伪造、冒用该标志”,并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这种行为设定处罚。

李世明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边防、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我国不少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建议加大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另外,国防交通法草案比较精炼,建议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把原则问题具体化,把没有明确的明确下来,对需要界定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以便此法执行。

草案规定:“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依法贯彻国防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增强其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措施,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罗清泉委员建议在“建设中”前面加上“规划”二字,改为“在规划建设中”。不把住规划设计这一关,到建设阶段要贯彻国防要求,就比较困难。特别是像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港口这样一些大型或者超大型工程,不仅规模大而且十分复杂,规划、方案认证、设计等前期工作量大、时间长,因此在规划阶段就必须贯彻国防要求。同时,草案对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应该贯彻国防要求,规定得比较明确,考虑得比较全面,这是必要的。但是还应该按照“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要求,考虑利用现有交通工程设施,在国防交通规划的指导下,通过改造来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这方面空间很大,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用较小投入,较快地提高国防交通水平。因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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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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