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普法课堂 > >正文

聚焦“地铁色狼” 色狼猥亵怎么处罚?
2016
09 /09
10:39
消息来源
法制网
聚焦“地铁色狼” 色狼猥亵怎么处罚?
     摸大腿、撩裙子、解衣扣......,女性时常能在公共场所遭遇这些猥亵行为。近日,女子曝光色狼遭威胁一事,不禁让网友大呼“耍流氓还这么理直气壮,是谁给你的勇气?!”。这也问出了小编心里存留许久的疑问,为何各地频现“地铁色狼”?“地铁色狼”行为怎么处罚?怎样才能避开此类色狼? 

    地铁色狼行为怎么处罚?

    近日,南京一网友发微博称在地铁遭遇咸猪手,称对方假装玩手机的样子,却两次将手放在自己腿上。起先还以为自己多心,不料调整坐姿后对方又把手放在自己腿上。该网友还曝光了色狼照片,曝光后居然还被对方威胁,更是令人愤慨。

    9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通报,地铁警方已经立案,正在确认威胁当事人的人的真实身份和地点。

    事发后,许多网友纷纷发问,法律会怎样来处罚这些色狼?

    【法律解读】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还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小编梳理,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一般都被处以拘留处罚。

    色狼威胁他人违法吗?

    该网友发布微博后,随后就在评论中收到“不就是摸一下腿,你不把这删了,我下次见到你就把你奸了。”和“你删不删?不删等着被奸杀,前段时间奸杀案你忘了?”等威胁言论。

    这些威胁言论让无数网友气愤,称这已经上升到威胁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的地步了,嫌疑人威胁他人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地铁色狼”威胁受害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为何频现“地铁色狼”?

    地铁已经成为许多民众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随即而来的巨大人流量给实施猥亵的嫌疑人带来了便利。许多人不禁发问,既然有相关法律条款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为何地铁内性骚扰屡试不爽,频现“地铁色狼”?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安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举证难是打击“地铁色狼”的一大难题。受害者发现自己受到性侵犯时,首先会出于防卫意识制止这种行为,而不是搜集证据。加之人多拥挤,人们很难发现细微的行为,因此很难有目击证人。

    另外,由于这种接触很难被定性为猥亵 ,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只能进行治安处罚,嫌疑人一般也只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所以一些专家建议,要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性质恶劣者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怎样避开色狼“骚扰”?

    鉴于“地铁色狼”频频出击,警方也为广大女性准备了“防狼宝典”。

    一、大声呵斥、寻求帮助。大多数“咸猪手”一般都是利用人群拥挤作为掩护,通过贴身、触摸、秘密拍摄等进行猥亵、偷拍。这部分群体多数缺乏自控能力,而且胆小怕事,一旦受害人大声呵斥,他们都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大声呵斥还会引来群众的帮助,抓住违法嫌疑人。

    二、站在摄像头下拍下对方特征。地铁每个站台都设置了监控探头,候车时如遇到可疑人员,在附近又没看到民警,可站到摄像头下,因为高清的监控探头可清晰地拍摄下可疑人员的体貌特征,既能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保留证据。同时,每节车厢内也设有监控探头,可采用同一策略。

    三、拨打打“110”报警。报警是最快速有效的方法,将嫌疑人交给警方,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向可靠男性求助、吓退可疑人员。女性报警后警察还没赶到时,可在车厢里寻找可靠男子,向他说明情况后寻求帮助,这也是吓退可疑人员的有效方法。

    五、协助警方、制作笔录。为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受害者需要积极协助警方制作报案笔录,提供详细的经过,和能够作为证据的物品、视频等。

    (法制网 刘艳 资料据新华网、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陈哲
上一篇:最高法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下一篇:郭德纲、曹云金师徒争端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