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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怎样申请司法鉴定
张某在李某经营的养殖场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张某离职时,李某尚欠其1万元工资。由于多次催要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给付所欠工资,赔偿误工费等费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出示收条一份,内容为:“支工资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签收人张某。”张某对此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怎样证明工资条的真实性呢?法庭向张某释明,可以对该工资条的真实性以及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
其后,张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为:检材中阿拉伯数字“14000”最前一位“1”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书写形成;大写数字与其他内容字迹倾向不是同一次书写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伪造证据材料,拖欠工资,应对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全部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及鉴定费37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923元。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争议处理;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