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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摄影效果差,影楼应否赔偿精神损失费
2016
10 /19
10:16
消息来源
正义网
婚庆摄影效果差,影楼应否赔偿精神损失费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和男友举行结婚典礼,聘请了一家影楼承办婚礼仪式,其中包括全程摄像及其制作。可在婚礼后,我们发现影楼提供的光盘,不但图像模糊,且杂音很多,甚至根本无法听清相关内容,经了解是影楼的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鉴于婚礼影像对我们意义重大,加之无法修复,更不可能重来,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我们曾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费。而影楼虽然承认过错,但却只同意退还2999元摄像及其制作费用。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

读者 梁淑英

梁淑英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且不能仅退摄像费了事。一方面,从合同法角度上看,影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你们与影楼之间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影楼的核心义务之一就是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摄像任务。这里所说的质量,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当然应当以约定为准;要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至少必须依据通常的、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按照哪一种标准,起码是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影楼除应当采取退还摄像及其制作费用的补救措施外,还必须赔偿“其他损失”。你们因影楼的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当属于“其他损失”。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角度看,影楼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鉴于婚庆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摄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的过错行为造成婚礼摄像受到损害,给你们带来长期的遗憾,这是一种精神损害。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你们有权选择一种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本报法律组

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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