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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造成重大损失 单位也没有权罚款
2016
10 /21
14:43
消息来源
山东工人报
职工造成重大损失 单位也没有权罚款

单位以职工卢某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扣罚卢某当月工资,是否合法呢?  

    卢某在某编织袋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5年11、12月份,编织袋公司以卢某所在工序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扣罚卢某12月份工资2150元。卢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考核,并依法、依约、依规支付劳动者对应的劳动报酬。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扣发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可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进行罚款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故该公司在罚款的合法性方面也就失去了依据。若卢某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该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偿。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卢某的仲裁请求。

(王帅)

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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