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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捍卫英雄尊严
作者:李强
从11月21日至25日,连续5天,网名“作业本”的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为之前针对邱少云烈士的不当言论及其社会不良影响道歉。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既依法保护了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又彰显了社会的公共价值,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与此同时,以邱少云烈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对于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实际上危害的是公共利益,必须以法律的名义给这种行为划红线。
言论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里面有法律的约束、有道德的约束、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约束,不能冲击法律的底线、不能冲击道德的底线、不能冲击一个社会大家公认的公知的价值观。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知名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也要对其商业行为的社会效果进行注意,这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超过了合理限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邱少华没能看到这一纸道歉就已溘然长逝,但是正义绝不会缺席,一份看似简短的致歉声明,一次看似程序化的救济,承载的不仅是法治的权威,更是历史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