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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别逗了!
2016
12 /21
10:00
消息来源
法制网论坛
“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别逗了!

原题:别让“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的话贻笑大方

    近日,有北京网友称其妻在逛街时手机被盗,报警后与民警向商家提出调取监控视频协助破案,却被商家以“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为由拒绝。对此网友纷纷表示:别搞笑了,你以为这是租界吗?那么,民警调取监控真的要征求商家美国总公司许可吗?

   
此事件中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某美国品牌服装店内,但该店铺在我国境内经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家商店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商家以“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为由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行为于法无据,其内部的管理规定也无权对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权。
   
   监控视频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破案证据,在警方需要调取监控视频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商家有义务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不得拒绝。警方到商家进行调查取证是按照程序办案,面对商家拒绝向警方提供监控视频的事实,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将有权给予其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随着社会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普及与广泛安装应用,监控视频中的案件信息利用越来越多受案件侦破部门的重视。视频图像信息是对案发现场或案件相关过程的实时记录资料,所含内容多,信息量大,对很多案件的侦破都提供了关键线索,对于打击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一旦通过,也将成为今后公安机关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法律依据。

   
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也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在个人或者组织不配合警方执法的情况下,警方应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如此,才能避免“监控权属于美国总部”这样贻笑大方的话再度发生。

法制网评论员 王婧

责任编辑: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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