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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带起碎石击伤骑行者
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嘭”的一声从货车轮胎底下飞出,不偏不倚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腰腹部,飞石如弹击断了熊某的三根肋骨后,再击破肋骨保护下的脾脏,导致八级伤残。交警现场勘查认为这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案件涉诉后,法官从不同角度讲述了事故发生的因果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听后觉得入理,最终自愿达成17万余元的赔偿协议,并于近日履行完毕。
事情还要从2015年8月7日早上说起,熊某当时骑着二轮电动车外出有事,当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突然有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货车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熊某这边呼啸而过,不巧的是该货车的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如弹不偏不倚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腰腹部,熊某当即车翻人仰,疼痛难忍在地上动弹不得。一位路过的熟人迅速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经检查熊某的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伴有大出血,医生立即施行了脾脏切除术。主治医师告知,幸好送来及时,否则性命难保。熊某的伤情后来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
事发当日,熊某在医院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拍摄了熊某骑行的电动车和那块碗口大的鹅卵石,并通过监控找到了肇事车,该车系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当交警打电话找到货车驾驶员张某时,张某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来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才得知自己当时确实是开车压飞了石头打到了熊某。但他认为自己是按照正常的行车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没有注意到汽车后轮会碾轧到路面上的石头,更没有想到这石头会飞出去发生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按说,自己不是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自己承担。
同年9月,交管部门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张某、熊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熊某拿到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几乎傻了眼,认定书上明明白白写着货车驾驶员没有责任,那到底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难道真的要让自己白挨一石头不可?
2016年11月,熊某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驾驶员张某、货车所有者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8.4万余元。
后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6.8万余元;肉制品公司赔偿熊某6421.62元。
驾驶货车注意义务远大于非机动车
■以案释法
负责此案审理的法官黄甘富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交管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货车系高速运行的运输工具,运行中给周围的非机动车辆及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车行驶期间的安全注意义务远大于非机动车及行人,作为驾驶员的张某应当明知这一注意义务。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对途中的一切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的行车后果进行仔细预判,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别是在与熊某驾驶的电动车相遇、熊某处于明显弱势和高风险状态时,张某更应谨慎驾驶,采取减速慢行绕开路面石头或者错开两车相会的时间节点,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因其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案导致熊某的受伤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对于上述观点,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