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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唤醒”的不仅是法条
2017年6月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请,撤销湖南省道县村民何某、李某夫妇对女儿妞妞的监护权,这也是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人民日报》6月14日)
为何异地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原因是,被发现时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妞妞被亲生父母以每年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某盗窃团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往四处行窃。在我国,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并非无法可依,也并非没有先例。当前涉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终审判决始于2015年,当时由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其监护人。由于该案是《意见》2014年正式印发实施后的全国第一个相关判例,在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并被媒体解读为《意见》出台后的“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法律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也含有生命的力量。本次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之所以引起包括《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关注,不仅是因为宣判首次将《意见》的规定应用于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中,还因为作为此次案件申请方的蚌埠市救助管理站,也是首次将《意见》中“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付诸实施,从而让这一条款有了实际操作的“先例”,其重要意义无需质疑。但这起案例的价值,不仅仅是因为“唤醒沉睡的法律条款”,还在于树立起了一个可供后者借鉴的范本和标杆。通过树立典型个案,可以唤醒更多人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关注,进而激发全社会对法律法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敬畏之心。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当事人父母监护权的判决,对于那些利用或者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而言,显然是一记警钟。但是,对尚未成年的当事人而言,随之而来的还有“成长的烦恼”,其后续关怀与关爱能否跟得上尤为重要。本案中,法院指定妞妞的爷爷奶奶作为其第一监护人。判决后,妞妞将跟爷爷一起回到湖南道县的家乡。虽然妞妞在当地救助管理站的帮助下进入了留守儿童学校,而且成为一个“小学霸”,但值得注意的是,妞妞只有8岁,正是需要呵护的年龄。毕竟,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要有人“带”,更要有人“爱”。
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无异于赋予法律灵魂和生命。法律来源于丰富多彩的生活,因为有了这些典型案例,法律规则才会有血有肉,变得生动、活泼起来。期待这起案例能够为法治时代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生动的样本。
作者:尹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