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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
新闻背景
WePhone公司创始人苏享茂在与前妻的离婚纠纷中被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财产,不堪重压跳楼身亡。如此高额的精神损失费让人咋舌,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到底怎么赔?
何为离婚精神损失费?
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确切来说应该是指离婚纠纷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提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提到:“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一方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获得赔偿
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想要就能要”,而是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者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程序员”苏享茂的前妻提出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真的像这样高得离谱?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此同时,如果受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几种因素,酌定过错方最终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延伸阅读
索赔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离婚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如果原告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而相较于其他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不过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应该留存相关证据。
如在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案件中,受害方应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及时留存;在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案件中,至少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特定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申请法院到民政部门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结婚登记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