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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的宠物犬死亡 谁之过?
2017年7月,小红和阿明签订家庭宠物寄养协议,将饲养的一只法国斗牛犬交给阿明寄养。按照寄养协议的约定,寄养时间两个月,寄养服务费用为2300元,如果寄养期内宠物出现丢失、中毒、咬伤致死或意外死亡,责任由阿明承担,按品种合理价位进行赔偿等。
当日,小红在和阿明的微信聊天中详细说明了法国斗牛犬的生理特征,并向阿明发送寄养小贴士,强调该犬的生活习性和平时饲养注意事项,明确注明“(遛狗)最长可以20至30分钟,夏天容易中暑”“家里空调要常开,它非常怕热”等内容。
同年8月,阿明在微信中告知小红“宠物犬跟大狗玩闹一下午……抽搐,吐了一堆”,宠物犬在阿明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宠物医院诊断:该犬只体温超过42度,根据发病过程及临床表现,怀疑中暑所致。
小红认为,由于阿明没有控制好活动时间,让宠物犬在炎热的三伏天和其他宠物犬在室外没有空调的情况玩闹了一下午,阿明作为专业的宠物寄养经营者,明知法国斗牛犬天生怕热,剧烈运动后会导致严重中暑、呕吐的不良反应,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照顾义务,对于宠物犬的死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小红将阿明告上法庭,要求阿明登报赔礼道歉,退还宠物寄养费用2300元,并赔偿宠物死亡的损失12500元。
阿明认为,宠物自身健康有问题,宠物死亡的当天,一直待在室内,空调温度一直保持在22度左右。宠物死亡的原因和原告所说的中暑情况不符合。其同意归还剩下几天的寄养费,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小红购买该宠物犬时花费8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阿明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因被保管物灭失,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对合同予以解除。阿明在订立寄养协议时认可宠物处于健康的状况,其后虽质疑健康问题,但仅是一种推测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以采信。案涉证据证明阿明存在保管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依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如宠物犬发生意外死亡,按品种合理价位进行赔偿,此之合理价位,法院认为可以参考宠物主人的购买价格进行估算,故购买价格8500元可作为估算损失的参考金额。对于宠物主人所支付的寄养费用,阿明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阿明已在寄养期间对宠物犬付出一定饲养成本,对此可酌情从应退还的款项中扣除。综上考虑,法院酌定阿明应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及应返还的寄养费用合计为9500元。另,小红系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在合同之诉中提出要求阿明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关于本案保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承办法官黄湧解释,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阿明是否因保管不善致宠物犬死亡,成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根据本案宠物犬寄养小贴士、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宠物犬系因为玩闹时间过长而导致中暑死亡,而对此类犬种怕热、与其他犬种玩耍后易激动等性征,宠物主人已提醒过阿明,由于阿明疏于注意,导致涉案宠物犬中暑死亡,可据此认定阿明存在保管不善,因此,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判决阿明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