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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在实务中,保证是属于人的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01
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在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02
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份,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03
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 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中断。
04
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辨权和免责抗辨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仅享有免责抗辩权,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05
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所述,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区分两种保证的关键点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的区别。最后,笔者提醒大家注意,为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保证人,应慎思而行。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clear: both; min-height: 1em;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variant-numeric:="" normal;="" font-variant-east-asian:="" line-height:="" 30px;="" text-align:="" justify;="" widows:="" 1;=""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